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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
作者:林尔旋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摘要】如何能够形成证明活动自身的特殊性的相关理论,是证据法学中理论基础的基本问题。当裁判事实真相和事实间具有或然性的关系时,应使用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从而使案件的事实认识能够最大限度上接近存在的事实。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对证据法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反思,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關键词】证据法学;基本问题;反思
我国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主要围绕如何使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更加具体和完善、如何对证据立法进行制定等问题。经过相关人员的不断努力,我国相继推出了一些有关证据法学的论文、专著及教材等,并提出很多具有挑战性及创新性的观点;同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国外很多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与应用,使我国的学术氛围更加繁荣。不过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对一些知识进行了梳理,以期能够帮助有所需要的人。
一、证据法学和认识论
从我国证据法的传统理论来看,证据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使司法人正确认识到案件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使司法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统一起来。所以辩证唯物主义中的认识论是我国证据法学中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而实事求是的制度就是我国证据法学中的主要制度。但针对这一观点有的研究人员提出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当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属于认识活动时,那么不假思索地将证据法中的理论基础指定为认识论,就会显得很不科学。针对这一观点学术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目前很多研究人员已接受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是多元的,但对一些问题仍存在歧义。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认识论确实是证据法学中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尽管查明事情真相的必要条件不是解决纠纷,但事实真相的查明必然会对解决纠纷有所帮助。而解决纠纷也是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但如果纠纷的最终裁决和事实真相间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就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功能。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事实真相和裁判制度间没有联系,那么就不可能获取民众的支持和信赖,司法裁判的制度就会岌岌可危。尽管研究人员对于客观真实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将诉讼制度的一个目标设置为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很强的普遍性。所以,笔者认为从我国传统的证据法学来说,将事实真相的查明作为证据法学中相关制度的目的并不存在错误,反而它还会牢固我国证据法学中相关理论的生存基础,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一些致命缺陷。例如:事实真相查明的绝对化等。其实虽然事实真相的查明是现行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目的,但却并不是唯一目的。所以,在设计制度时还应结合其它的社会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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