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政府金融办的,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研究起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
3.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核准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并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
5.牵头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对未经批准、非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查处。
6.定期对各市、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3.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5.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当地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1.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2.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内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
以上的(含50%),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初审,经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3.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要建立贷款投放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政府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要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按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分类标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得低于100%。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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