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教发[2016]99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
(沈教发〔2016〕99号)
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办法》(教职成〔2014〕12号)、《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教发〔2014〕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归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并印发给你们。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文件学习和政策研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并纳入到学校档案管理。要有明确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组织机构成员由主管校长、主任和专职干事等组 1 / 3
成。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确保人员的相
对稳定,保证学籍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避免随意性。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严格规范学籍注册、学籍情况统计和上报、学籍变动手续的审核与办理、毕业生学籍资格审核及毕业证办理发放、学籍档案建设和管理、办理学生证,为毕业证书丢失者补办学历证明书等工作。要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晰、流程顺畅、抓细抓好。各校要建立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沈阳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3日
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规范没有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职成〔2010〕7号)和(教职成〔2014〕12号)文件执行。 一、学籍注册管理
1.学籍注册分为书面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形式。在书面注册的基础上进行电子注册,学籍注册在每年秋季进行。
2.学籍注册依据市招考办提供的招生录取(备案)名册进行,招生录取(备案)名册由市招考办制作并提供给各校。各校需凭名册和《新生网上注册报告》(见附表1)进行备案。
3.学生取得电子学籍以通过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学籍注册审核为准,同时需在市教育局备案相应的书面注册材料。 4.下列情况不予注册: 2 / 3
(1)未列入市招考办招生录取(备案)名册的;
(2)规定注册截止时间以后的;
(3)新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
(4)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核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者
3 /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