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联盟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对外签署技术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联盟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联盟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七八条 属于本联盟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联盟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联盟知识产权的,或造成联盟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 侵害人为本联盟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非本联盟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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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20XX年X月X日制定,20XX年X月X日修订,自20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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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产业联盟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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