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必须审批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对科研实验用品不能取得对方正式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开具规范的证明,经科研处批示后才能准予报销(注:如向农户购买实验用品等)。在取得报销凭证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助研津贴和勤工助学金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其他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购买货物或劳务,按《云南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组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措施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如遇项目负责人短期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组经费使用签字人时,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计财处变更项目经费使用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财处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出国的须参照有关公务出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云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资助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但所提管理费不再退回),其经费的使用采取委托课题组主要成员经办的形式办理,但经办人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符合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项目负责人要保证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同时须调减财务支出预算。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按确定的各预算栏目,进行限额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条件下,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或预算计划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严格按支出预算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指明,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或经费使用不当,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结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处、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先行财务审计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结题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经费结算
后剩余经费,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经费的,可作为后续的项目研究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师大通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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