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项目和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推动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依照《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治理方法》(苏财规〔2021〕11号)、《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21〕132号)、《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21〕143号)、《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依照本方法规定,确信列入我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打算的项目。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址配套两部份组成。省级财政专项资金6500万元包括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5000万元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补助资金1500万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四条 依据《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要求,在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指导下,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知足以下条件: (一)无锡市区范围内取得绿色建筑评判运营标识的项目或取得绿色建筑评判设计标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2021年7月1日以后新建项目取得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评判设计标识再也不进行资金补助。
(二)优先支持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并通过完工验收的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采纳装配式建筑技术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和成品住房。
(三)申报单位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利用人。
第六条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应知足以下条件:
(一)无锡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既有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旅行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类建筑)或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优先支持按绿色建筑要求进行改造并取得星级
标识的项目和采纳合同能源治理模式进行改造的项目。
(二)项目应付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操纵系统、围护结构、门窗、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能耗下降不小于20%,单体建筑节能量不低于90吨标准煤/年。
(三)申报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很多于1年持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已依照《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详实,工程量及费用明细具体。
(四)公共建筑项目应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实现实时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五)申报单位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利用人;采纳合同能源治理方式的,由合同能源治理单位单独申报。申报项目应完成立项(核准)手续或与节能效劳公司签定节能改造合同。
(六)支持鼓舞有实力的节能效劳机构参与实施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查记录制度,其相关资质、人员配备、技术能力、融资能力等基础经营状态符合要求的企业方能参与示范项目的实施。
(七)对改造后单位建筑能耗下降明显(超过50%以上)或按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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