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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3 4:58:0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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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不端行为的,应急管理部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应急管理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开展年度自评并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一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转化、实战应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等。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推荐依托单位申报国家及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等。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对照评估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通过整改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未通过整改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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