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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总平工程监理(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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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总平工程监理(ZYPFCGX20103827)询价采购文件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格式)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址: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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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总平工程监理(ZYPFCGX20103827)询价采购文件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一、委托人(即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即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计划投资(建安费):

监理范围: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 (2)本工程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5)委托人的报价文件(含补充、修改通知和答疑等); (6)本工程监理报价书(含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应及时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又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撤换监理人。监理人监理的标段由于进度慢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委托人有权下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六、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向承包人吃、拿、卡、要,不得接收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礼物和任何报酬(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扣、提成、津贴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更换监理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委托人向监理支付的所有报酬,按本合同规定汇入监理人指定的账户。 八、监理成交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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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合同自2010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施工服务期自2010年 月 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工程质量为优良);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十、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由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监理人执份,委托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本合同签订于:2010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广西

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公章): 审核人: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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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指建设单位)。 (2)监理人(指监理单位)。

(3)“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4)“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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