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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药房质量管理制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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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制定人 审批时间 适用范围 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2006年3月1日 拆零药品的销售 审批人 执行时间 责任人 2006年3月1日 营业员

1、 药品的最小销售单位上没有国家规定的药品的品名、规格、含量、批号、

效期等内容的为拆零。

2、 拆零药品在销售时应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

等内容。

3、 拆零药品应集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4、 对拆零药品应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

等内容。

制度名称 制定人 审批时间 适用范围 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2006年3月1日 药品销售 审批人 执行时间 责任人 2006年3月1日 营业员、处方审核员 1、 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

及注意事项等。

2、 药品销售以前应向顾客询问病情,防止顾客用错药品。 3、 药价的核算,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 4、 正确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准确。

5、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在岗,药师不在时应停止销售处方药。 6、 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并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审核、

调配及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由药师负责留存备查,至少保存2年。

7、 处方中所列药品,不得更改或代用,如因需要,须经原处方医师签字后方

可调配。

8、 对双轨制处方药,顾客没有处方的,须经药师进行充分咨询后方可销售。 9、 药品不得采取有奖销售,不得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

10、 应积极收集所售药品的质量情况,对于顾客反应的药品质量问题,应有记

录,并尽快处理,给予答复。

11、 对所售药品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应依照国家对不良反应的规定,进行记

录和上报。

制度名称 制定人 审批时间 适用范围 药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2006年3月1日 药品贮存及陈列 审批人 执行时间 责任人 2006年3月1日 营业员、仓库保管员、养护员

1、 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作到药品与非

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口服药品与外用药品、中药饮片(中药材)与其它药品分柜或分区。

2、 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应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警示语和忠告语。 3、 处方药应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方可调配、销售。 4、 处方药必须专柜存放销售。

5、 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不得面向大众广告。 6、 处方应依照规定留存2年备查。 7、 非处方药应专柜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制度名称 制定人 审批时间 适用范围 处方的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 药品销售 审批人 执行时间 责任人 2006年3月1日 营业员、处方审核员

1、 处方药实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制度。

2、 医师处方应经药师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发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发药。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更改或替代。

4、 处方应由药师留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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