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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第四届中国农村法治论坛简报第2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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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层面,我有这样一个建议,在各个省市,仿照民商事仲裁机构设置的办法,由律师、会计师设立这种中立性的、专门性的农村资产的评估机构,对地价和房价进行中立性的评估。一定要避免和去除行政化,与地方党、政、法绝对不能有任何实质性的隶属、管理和支配关系,因为仲裁机制的公信力和生命力就在于它的中立和专业,就在于它对党、政、法机关没有依附性。我们按照这个相应的机制和逻辑来搞一个新的“中人”,那么在这个公正评估和作价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到专门的仲裁庭解决纠纷。我认为这种新的“中人”的机制,对于乡村治理的实质性改良,对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是很有效的。

谢谢大家!

主持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鹏程教授

周勇兵,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日本伊桥大学法学博士,也是我们企业与竞争法教研室教授,有多年的事务经验,多年的国外生活和学习经验,下面我们有请周勇兵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周勇兵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下午好!非常荣幸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交流。说实话,昨天晚上接到会务组的通知,要求我今天做这个发言,但是实际上我这篇文章是匆匆忙忙写出来的。而且我对农村集体产权这一块实际上不是很熟悉,我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大家现在手上拿到的这份稿子是我的未定稿。如果看文章的关键词,我的关键词是四个关键词,就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制度改革,路径和目标,但是大家看正文里头实际上是没有目标的,因为原先是打算写三部分,一个写问题,一个写改革的路径,第三个再写一个将来的目标,结果写下来发现来不及了,就先交了吧,目标就直接删掉了,所以说这个文章是一个残缺的文章。

那么在这个农村集体产权这一块,上午和下午各位老师都讨论了很多,相关问题,包括一些热点和焦点问题都已经提到了,比如说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等等。我本人接触农村土地或者说农村集体产权这一块的的时间不是太长,研究也不是很深,但是在国外学习期间还是有一些切身的感受,尤其是对“集体”这个词。大家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的法学交流很密切。明治维新之后我们国家现有法律体系里面很多的概念和名词是直接从日本引进过来的。作为同样使用汉字的国家,虽然语言不同,但是通过汉字把这个字

写出来,法学家同行之间通常是可以交流的。但是,碰到“集体”这个词的时候,大家就没法交流了。在日语中,所有的法律用语中,找不到“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 这些词找不到。老师也问过我们留学生这些问题,到底什么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你给我解释解释,解释不清楚。所以现在在一些日本介绍中国的文章里面,他都是把“集体所有制”里的“集体”翻译为“集团”,叫做“集团所有制”,显然对这种翻译是不满意的,不满意也没办法,找不到更贴切更恰当的词来反映中文里头这个“集体”。所以中外有这么一个差别,尤其是日本这样同样使用汉字的国家,有这么一个区别。所有说,这个疑问从很早以前在国外求学期间就已经存在了的这么一个疑问。这段时间写这个稿子的时候就进一步联想到了一些问题。上午有很多老师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了,我们不管是全民所有制也好,集体所有制也好,全民也好,集体也好,这些词我想大概首先都是作为政治性语言出现的,首先是作为政治学的术语,然后再渗入相关的经济学成分,走过这么一条路。最后如何确定为法律学上的概念?我没有经过仔细的考证,这是非常不严谨的。“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这些词最早究竟是出现在哪个法律性文件当中?但是我想大概是走过这么一条路。所以我们研究法学,特别是研究法学中一些基本概念,一定要注意这一点。我们过去有些经验教训是深刻的。建国初期,政治性的概念居于主导性的地位,很多的政策,很多的法律,还有新闻界都大量使用政治性的语言。改革开放以后,可能有所好转,渐渐的有一些经济学的概念渗入到法律学的概念中来。比如说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我们的民法通则。我们的民法通则有联营,紧密性联营,半紧密性联营的规定,这些完全是一个经济学上的东西。 从我们法学这个角度来看,什么叫联营,什么叫紧密性联营,什么叫半紧密性联营,根本就行不通。所以说,我们作为法学同行,我个人是这么一个观点,我们对于政治学概念,还有一些经济学概念对法学领域的入侵,我们还是需要保留一些警惕性的, 要尽量排斥这些东西。并不是说我们要回归到以前概念法学那种非常严格的做法,但是所有的法学术语、概念都应当有其精确的定义,这个是应当坚持的。所以讲到集体所有就有这么一个问题。我们这个集体所有制,应该是从苏联的集体农庄制度传过来的,现在在苏联、东欧这些国家都已经解体了,没有残存的集体农庄这种经济形式。这样,我们要想通过比较法的渠道吸取一些有益的营养成分就变得不可能。现在全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就那么几个,现存的朝鲜等。这个是这一领域比较法方面的特点。如果跟西方国家做比较的话,进行一些比较法的分析也是可以的。大家知道,类似于集体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制这些,西方国家从物权

法角度看,有一些土地总有啦,土地合有啦,这些概念还是有的。日本的话在明治维新之前,入会权这个制度是存在的,民法颁布以后也保留了入会权的制度,这和我国集体所有权有些相似的地方。就是一个村落,所有村落的村民可以利用一些公共的资源,比如说山林啊,水面啊,等等,取得这个入会权的村民,有资格去山上采野果,去挖草,去砍柴,去捕鱼,这些都可以的,是有这个制度存在的。但是入会权在近代之后,特别到了现在,在慢慢解体。有些村把以前设置入会权的公用的地,公用的一些水面等都按份切割了,都没有了。还有的话就是村里人口减少。人口减少了有些山林啊土地啊就被闲置了,闲置了之后他把这个东西划出来交给外部的资本来经营,这些也慢慢的没了。所以总体来看,不管是西方也好还是我们的邻国日本也好,也不管是土地总有也好还是土地合有也好,总的一个趋势就是渐渐走向解体,这是一个大趋势。所以说到我们国家这个集体所有权,我们经常听到要不断的巩固和加强集体所有制,这个口号的话是这样的。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只能简单提一些面上的东西,但是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实际上问题是非常非常多的,因为时间关系不能全部提到。我们国家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应该选择哪个路径?然后呢,本来应该再写一写今后长期的目标、中期的目标、短期的目标,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目标?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没有写出来,所以只写了一个路径。路径的话我在这儿只提到了三点。

第一个观点就是我们这个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管你怎么改我认为首先要坚持的是必须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进行。今天早上李昌麒老师讲的比较好,我们要从政策化走向法律化,现在各地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例子非常非常多,但大部分都是依靠政策,而没有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进行。那为什么要坚持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呢?我们讲这个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身为法律人。物权法里面的这些理论体系,这些概念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是放到哪里都可以说的通的东西,但是你自己生造出来的一些东西一些概念可能就得不到这种理论的支持。这是第一点讲到的要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进行改革。

第二个观点就是我们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要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联动的改革,不能说只改农村的集体资产制度,他必须要与城市联动改革

第三个观点就是我们讲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是局部与全局互动的改革。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等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在南方适合的做法在北方就不一定合适。比如说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在北方可以在南方就不行,上午还有老师提到的乡村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和经济职能要

区分开,做成两套班子。在广东或者沿海其他地区,在这一类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人口比较多的地区采取两套甚至是三套人马的做法都可以,但是如果在一些偏远地区,本身这个村子里只有几十口人,你让他再分成两套班子,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说在全局方面要有全局观,局部方面要容忍局部他的特别之处,总体思路就是是这么一个看法。

很遗憾由于时间关系,没能和大家进行更多更深入的交流。再次谢谢大家!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志辽副教授:

谢谢主持人给我的溢美之词,听了后,我抖得更厉害了!心慌啊!言归正传吧。我的发言可分为三块,首先说四句话,然后有个过门,最后是主体内容。第一句话是关于我的心情,可概括为“参会喜悦,发言沉重”;第二句话是,由于昨天晚上临时接到通知说要发言,才开始准备。我本来有文档的,为了让大家认真听我说呢,我就不给大家看了;第三句话,本来如果前面有人讲过我要说的话题我就不讲了,但是现在没人讲,所以我就把平时胡思乱想的一些内容今天拿出来跟大家分享分享交流交流。“胡思乱想”这个词可不是随便能说的哦,某些时间说这个词,可能是要构成劳教的条件的(大家笑声);第四句话,我发言的内容掌握的尺度就像是季羡林老先生说过的那样,真话不全讲,假话全不讲。

在谈正题之前,我想请大家回忆几句歌词,大致是这样的:“泥巴裹满裤腿,汗水湿透衣背,我不知道你是谁,我却知道你为了谁,为了谁,为了秋的收获,为了春回大雁归,满腔热血唱出青春无悔,望断天涯不知战友何时回;你是谁,为了谁,我的战友你何时归;你是谁,为了谁,我的兄弟姐妹不流泪;谁最美,谁最累,我的乡亲,我的战友,我的兄弟姐妹”。 昨天晚上,我在准备今天发言主题的时候,脑海里反复浮现出这段歌词,我觉得和我今天发言的主旨很是贴近。现在,我发言的正文题目是“后碳社会的治理方式转型与挑战”。今年有一本新书,就是杰里米·里夫金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他提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支柱包括五个方面:(1)向可再生能源转型;(2)将每一大洲的建筑转化为微型发电厂,以便就地收集可再生能源;(3)在每一栋建筑物以及基础设施中使用氢和其他存储技术,以及存储间歇式能源;(4)利用互联网技术将每一大洲的电力网转化为能源共享网络,这一共享网络的工作原理类似于互联网(成千上万的建筑物能够就地生产出少量的能源,这些能源多余的部分既可以被电网回收,又可以被各大洲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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