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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第四届中国农村法治论坛简报第2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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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土地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农民集体,和个体农民集体。其他的农村集体资产严格来说也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有这样的规定。

就以土地为例来说,刚才谈到,有些法律已经规定了,但是有意思的是,虽然在这些法律中规定了农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主题,但另外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组织委员会,就是说所有权的主体自己不能行使,要另外的机构来行使,为什么出现这种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情况,可以说立法者也意识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只在法条上规定了农民集体,实际上在实践中时欠缺的,没有真正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存在。所以在法条上规定了一个形式主体,可以说此举虽然在形式上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真正行使权利的情形,但并没有从实践层面解决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缺位问题。这个在12省72村的调查显示,当前农村的农民集体作为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很少,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权一般是由村委会代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倾向。

包括上午也谈到了贪污等各种情形。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能部室管理集体资产,同时也不是集体资产所有权人在存在的,它管理的不是自己的财产,所以存在着村社大部分的权力会异化的这个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财产权也就成了一种行政控制下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它通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样的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财产权,实际上使农民在资产管理的参与中也是存在缺位的。虽然说农村集体的财产组织形式在实践中是严重欠缺的,所以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样一种主体地位在法律充分保护私权的情况下,把宪法的制度精神具体化,将农民集体改造成为一种符合民法科学的主体形式,以便使集体财产权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民事权利,从而促使农民集体的财产权得以有效实现。

第三个问题就是,农民集体再组织的路径选择。因为刚才谈到了农民集体实际上没有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存在。在新中国历史上,虽然高级社,人民公社的形式确实是存在弊端的,但它确实是以组织化的形式存在的,高级社一种经济组织。人民公社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它还带有行政性,但也有一个管理经济的职能在里面。所以我想说,这种明确农民集体运行的组织形式的立法思路在我国当前也具有借鉴价值。同时,农民集体是行使财产权这种民事权利的重要主体,其再组织也应符合民事主体的制度结构和民法规范的意蕴,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三种类型。集体它不是自然人,它也不是国家,如果是国家,那它就是国有化了。

此外,它不是非法人团体,因为非法人团体它实际是自然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就把它理解为法人形式来进行构造是比较好的。根据对12省72村的调查,正如刚才我谈到的,第一,它有没有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一种情形,或者说农村经济组织是不是独立的经济组织这样一种形式,但从调查中来看,受访农户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是不是分开设立确实是存在分歧的,但对于两者具有不同的职能,应当从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经济职能和它的社会自治分开,有专门的部分负责经济发展是有共识的。刚才谈到,在广东,是可以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但是在广东,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只不过它明确了在经济职能方面如何行使,在程序上应该更完备一些。在访谈中,对乡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本身也进行了访谈。整体上来说,将农民集体以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予以独立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强大又能够推动农民集体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它是一个双向的。对农民集体以经济组织的形式来出现,并能尊重农民的意见,我呢就提出了一种思路,就是把它进行股份合作制的一种改造,但是从当前的农村社会经济治理和经济环境来看,把农民集体改造成股份合作制的条件不是很成熟,也不能强制推行。因为我们国家有很多这种制度,后来通过强制推行,最后好像都没有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所以呢,这里我提出了一个分步走的这样一个策略。农民集体的股份合作社法人制改造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其推行应当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具体而言,可采“三步走”的方略:第一步:区分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和自治职能,在村民委员会继续作为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的情况下,确立专人负责履行农民集体的经济职能;第二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改造为私法人,具体形式由农民集体自行选择,但无论采用何种法人形式来改造农民集体,均不允许其承担行政职能;第三步:推行以股份合作社形式改造农民集体的模式。

第四,就简单谈下农民成员权制度构建问题,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即农民集体的经济事务事实上是其成员(农民)的经济事务,故在农民集体内部实行经济民主是农民的一种重要生活方式。因此,确立农民的成员权是农民集体再组织的核心内容。在我们国家目前有些法律中已经蕴含着这样的一些内容。我们在调查中对采取何种方式来判断成员资格在各地也不一样。当然从传统到现代,这个实体确认应该说以户籍为标准,辅之以生存保障两个条件这个是一个标准。应该借鉴公司法,其他组织法这样的标准规定农民在

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公有权,自有权。

简单的结论:将农民集体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构建为科学、务实、合理的民事主体,明确该组织的运作方式,使之在符合我国农村之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既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应有功用,壮大繁荣集体经济,又兼顾彰显农民的主体性,才可能保持农业持续高效的发展、农村长久的和谐安定、农民的持续增收能力提升,从而达成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体的意志利益的相互协调,实现二者财富增长之共进双赢的目标指向,并促进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

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叶明副教授

下面有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的叶世清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够运用英语教学、研究。更为更难得可贵的是他对今天题目也有很深入的研究,下面有请叶世清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叶世清副教授:

今天上午,已经听了许多教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真知灼见,我很有感触。我的题目是关于农村集体资产闲置以及如何让这些闲置资产发挥更大作用。此前我去做了一个调研并采访一些农村基层的管理人员,下面我们正式进入这个话题。

第一个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后,家庭的地位在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凸显,那么农村集体现在到底还存不存在?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我觉得高富平教授提到的一个观点很有见地,就是将来要把农村集体做成村社法人。村社法人和企业法人是有区别的,当然,村社法人也不同于社团法人和政府组织。村社法人可以进一步分成从事经济事务的法人和公共事务的法人这两块。而经济事务可能是大家更为关心的,因为无论是在民法、商法、经济法或者其他法律中,“经济”(或者说“财产”)这个词都很敏感。虽然关注经济可能显得有些庸俗,但是它确实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神经。我们现在说集体,首先要考虑经济意义层面的集体是不是还存在,现在除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有较为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主要是以乡镇企业、合作社等形式存在,西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非常虚弱的。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

我们的农村集体还有没有资产?如果说农村集体所有的那些稍有价值的土地、农具、牲口等都被承包或者分配给了一家一户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主体,那么,集体还剩下了什么资产?集体还有没有资产可以经营利用?国务院1995年发文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各个地方也有所行动,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界定了农村集体的资产范围。从这些法规、规章的表述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支配和控制的资产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可以分为资金、资产和资源三大类。第三个是,这些资产是怎么闲置的?很明显,即使集体土地被分到了一家一户,但是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村、社这些集体组织。以前农民为了墙边地角打得头破血流,现在却出现大片的土地荒芜、耕地撂荒;以前村里面有鱼塘承包出去,就会有村民到处去告状,控诉村里的资产被干部侵占了、挪用了、贪污了。现在基层政府宣称为了环保生态的考虑,将发包出去的鱼塘都收了上来,不再养鱼,就空在那里,农村反而显得非常和谐,因为没钱了,也就没有了纠纷和告状。实际上,村社不仅仅有鱼塘,还有荒山荒坡、退耕还林腾出的土地以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腾出的宅基地、田坝、废弃的灌水引水沟渠,等等。我们还了解到,近些年各级党、政、社会组织和公益人士等在农村基层做了不少投入,比如民政局、扶贫机构、爱心公益组织兴建了一些图书馆、发放了一些宣传光碟、书籍和电脑,援建了希望小学或者村社活动屋、活动室,甚至还赠送了校车接送乡村孩子上学和回家。但是,这些资产究竟是到了村民个人手中,还是到了基层领导手中,或者属于这个村、这个乡所有?温暖送了出去,但是最终到了谁的手中?谁来支配和控制这些资产?这些问题似乎捐赠者和基层政府都不太关注。最后是,集体闲置资产的价值实现问题。我们要通过市场来发现、实现闲置资产的价值。我的观点是:我们要通过政府的支持,建立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好像在广东省村社一级都建有农村资产交易市场。这个交易市场有利于集体闲置资产的价值发现,如果没有这个市场,人们可能就难以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的存在。比如说,北京有个农村资产交易所,它在网上公布了一个招标广告,大意是说,当地有几个村很有休闲旅游的价值,如果你对乡村旅游感兴趣,如果你想去农家乐之类,可以跟他们联系。他们声称农村集体为此修建了乡村道路、美化了乡村环境,因此,他们就要求旅行社能不能给集体相应的门票费、管理费之类,这就是通过市场发现集体资产的新价值,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中蕴含的无形资产价值。还有刚才有教授提到我们村子的土地下面有没有矿、有没有其他稀缺资源的问题。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关注,没有市场这个公开的信息平台,这些资产就可能被继续闲置浪费,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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