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课程名称 国际商法 教 材 信 名称 出版社 作者 版次 国际商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沈四宝 王军 刘刚仿 2007年12月第一版 息 注:如学员使用其他版本教材,请参考相关知识点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之处在于( B )
A.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 B.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 C.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D.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考核知识点: 美国法的特点,参见P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美国法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如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等。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例2.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
担
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A )
A.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B. 在履行期到来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C.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D. 在违约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考核知识点: 可预见规则,参见P95 考核知识点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
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但对付款地点未作明确规定,则买方的付款地应为( C )
A.货物所在地 B.卖方营业地 C.合同规定的交单地 D.买方营业地 ★考核知识点: 买方的义务,参见P89 考核知识点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二)判断题
例1.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
赔偿。(√)
★考核知识点: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参见P12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例2.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考核知识点: 一项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参见P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英美法认为,一项有效合同应具有对价。对价即相互对待给付。大陆法系没
有对价这个概念。所以,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例3.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合
同
规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收取交部分的货物,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
★考核知识点: 卖方违反合同买方的救济,参见P95 考核知识点解释: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例1. 先例拘束力原则
★考核知识点: 英美法的特点,参见P8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例2. 情势变迁原则
★考核知识点: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示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 例3. 合同落空
★考核知识点: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6 考核知识点解释: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标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的履行从商业角度看已经不可能,则可以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例4. 不可抗力制度
★考核知识点: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7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不可抗力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遭遇了人力所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是合同履行不能活不能按期履行,遭遇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例5. 直接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
直接溯及本人。 例6. 间接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
不直接溯及本人。除非代理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否则本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中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向本人提出要求。 例7. 不容否认的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
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例8. 有限责任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例9. 股份有限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可以股票形式依法
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股东和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例10.股份两合公司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
例11. 判例法
★考核知识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参见P8 考核知识点解释:
判例法是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判例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采纳“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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