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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探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3 4:02:3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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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法覆盖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业务经营、监管和融资因这一盲点产生了诸多问题。

第二,法律定性上的盲点直接导致小贷公司面临过高的税率。小贷公司被定性为工商企业,无法像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也无法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税收标准征税,而必须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税率计征。当前小贷公司主要税项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且计提风险准备金时不能参照银行准备金税前扣除,税率过高直接导致税负过重,进而影响了小贷公司盈利,提高了运营和融资成本。 2、融资渠道有限

《指导意见》限定小贷公司业务上“只贷不存”,且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亿元,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来维持贷款资金持续有效,小贷公司则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指导意见》又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贷公司外部融资能力也因此被限制。由于可贷资金多数是股东自发出资的自有资金,当外部融资能力受限时,一旦需求膨胀,自有资金往往迅速贷出,而后续资金则严重不足,银行虽然可以为小贷公司提供转贷资金,但也只是杯水车薪。

根据上文图1所示,2014年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实收资本分别为9420.38亿元、8283.06亿元,实收资本占贷款余额比重达到87.93%。可见,自有资金仍然是小贷公司可贷资金的最主要资金来源,贷款余额与实收资本间差额在逐年扩大,表明外源融资数量增大,自有资金越发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小贷公司外源融资渠道亦受到严格限制。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他经济主体筹集资金,除银行贷款外,小贷公司的外源融资渠道还有同业拆借、定向借款和信托融资等方式。《指导意见》对银行贷款已经明确限定,由于法律上属非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无法向银行拆借资金,而公司间同业拆借平台尚不成熟仍有待观察,定向借款因为业务方式尚不完善,具体效果还需实践检验,出于风险防范,信托融资方式已于2011年被银监会叫停。 3、市场风险较大

小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已发放贷款易遭受坏账,阻碍资金回收、影响后续融资。

首先,小贷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风险较大,服务对象以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等低端客户为主,这类客户经营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大,但偿还能力弱,银行融资难度大。基于国家的定位,小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面对这类客户群体并发放贷款,贷款范围大而分散,数额小而量多,

造成小贷公司必须承受低质量客户带来的坏账风险,一旦坏账发生,小贷公司往往损失惨重。

其次,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未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征信系统获得用户信用数据,与客户间因此存在信息不对称,小贷公司无法准确获知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农村县域间征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城乡之间系统数据的对接不完善,间接放大客户群体所致风险,迫使小贷公司加大对风险控制的投入,为此从业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精力应对潜在风险,无形中增加了小贷公司运营成本,影响了再融资过程。

最后,小贷公司虽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但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按一般利率进行融资,小贷公司的利差空间因银行的高利率而被极大抵消、利润减少、融资能力恶化。 4、转制村镇银行受阻

小贷公司融资困境由来已久,国家已经提出相应解决措施,转制为村镇银行是其中一种方式。村镇银行是设立于村镇地区,服务于当地农户、农业和城镇区域经济发展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若转制村镇银行成功,不仅可保证小贷公司坚持其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初衷,也可使小贷公司摆脱诸多限制条件,提高融资放贷能力,获取进一步发展,因此,转制为村镇银行才是小贷公司深入发展的可行

途径。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获得金融牌照;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适当放宽小贷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2012年5月26日,银监会再次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贷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国家政策极力推动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伴随着各种困难,目前障碍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1)控制权矛盾。2007年银监会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一并提出: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必须高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政策初衷是由正规金融机构控股小贷公司以步入正规化发展,但这种方式会对原股东经营权和控制权造成极大损伤,造成两方之间利益上的矛盾。

(2)转制门槛过高。《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在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了一系列转制要求,如按《指导意见》新设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四个季度末期涉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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