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等等,这些规定对于大部分小贷公司而言难度过大,而小贷公司为追求利润,可能逆规定行事陷入两难。
(3)成本增加灵活性降低。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其法人性质也就变为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严厉的监管机制迫使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增加程序来保证贷款安全性,同时增加风险管理投入,引起经营成本与监管成本增加,引入银行管理模式后,村镇银行受银监会约束,贷款发放更加谨慎,较先前损失了部分灵活性。 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的解决措施
小贷公司发展至目前,对促进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发展已取得一定成效,并且仍有上升空间,在国家干预不甚理想的现状下,必须采取更加可行的办法取得突破,针对性提出破解融资困境的措施。 1、明晰小贷公司政策定性
小贷公司融资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小贷公司政策定性问题,即工商企业的法律定性与实际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合理,阻碍了小贷公司融资活动。因此,给予小贷公司合理定位是解决问题的首要措施。
小贷公司从事金融活动,按常理应当界定为金融组织而
非一般工商企业。一方面,若定性为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因法律身份改变不再按一般工商企业适用税率纳税,而是按行业标准获得农村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业优惠税率,缓解税负压力;另一方面,银监会和央行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可参照同期上海同业拆借利率的基准加点确定,因而小贷公司实际融资额受利率浮动制约,小贷公司成为金融机构,即可凭借同业拆借利率从一般金融企业取得批发资金,不仅能简化手续使融资数量提高,也可节约融资成本。 当前小贷公司发展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市场环境较起步时更加完善,显然工商企业的身份对小贷公司是不适用的,是时候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重新定性。先从法律层面明确小贷公司经营范围贷款对象,即小贷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济、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的新型金融组织,并将小贷公司成立依据和待遇落实到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再以个别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小贷公司进行试点,而后省内、省间推广,最后在全国范围内运行,达到由试点到普及,渐进完成小贷公司身份定性的改进之目的。 2、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当前部分省份已开始制定新政策允许小贷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浙江省2011年11月6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适度放宽小贷公司准
入条件,其中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可以扩大到30%,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的注册资本取消上限,允许小贷公司间相互拆借资金和从股东处定向借款,使小贷公司的融资空间大大拓宽。总而言之,放宽融资渠道、转变传统思路主要集中在下述几个方向。
第一,增资扩股。这是较多学者提及并已为众多小贷公司所实践的内源融资方式,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依据自身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增资扩股,若满足条件即可获准放宽净资本限制,给予不超过净资产的法人股东出资权利,小贷公司借此吸纳更多民间资金作为后续补充。第二,开放小贷公司的存款业务。对于一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管理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允许其经营存款业务。第三,放宽银行融资条件。政策上明确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放宽其从银行融资的利率、比例限制,并允许进入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第四,资产证券化。小贷公司可以信用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债券、公司债券等,或出售小额信贷资产,也可在经过评级后采取理财产品的形式进行融资。
此外,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心”(以下简称“小贷融资中心”)是一个新近提出的设想,是制度设计和产品创新对于小贷公司融资问题的应用。小贷融资中心以民间资本中心温州为试点对象,依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以满足小贷公司流动性需求为核心,可以通过国内或国外招标决定主发
起人,独立核算、自担风险。小贷融资中心较小贷公司将拥有更多优势:首先可以低成本获得国内或国外资金;其次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身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低成本资金让自身获益;最后可以进行票据贴现等业务,提高流动性。 3、强化小贷公司风险管理
风险过大直接制约小贷公司盈利,间接影响小贷公司融资,因此强化风险控制也必不可少。来自客户群体的风险属于外部风险,这部分风险因客户性质而天然存在,小贷公司难以改变,只能从两方面稀释风险:一是加强对客户群体的宣传工作,通过信号发送和信号甄别消除信息不对称来分散风险;二是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及风险意识,减少内部风险因素。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利用地方优势搭建信用平台,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小贷公司,若成功对接,小贷公司可以减少中间成本,缓解融资问题,获得更深发展,央行征信系统则可获得系统上报的违约借款人相关不良信息,从而进行相应监管。以此为基础,国家应进一步对小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和星级评级,形成标准化参考体系,以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此外,还可由国家主管部们和相关机构组织设立专业的第三方保险公司,针对小贷公司进行小贷业务专项保险,小贷公司依评级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对应的保险,防范风险的同时盘活资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