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
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
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
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 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
第五条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
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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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 报告程序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 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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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029-81618662,18740469017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029-86288967、029-86178686-8302(或8321)。
第七条 速报内容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直接受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所属单位; 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三)地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四)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第三章 保障责任体系
第八条 项目部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
防治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
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明
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的年
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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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
(四)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六)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
第十三条 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第
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参建工程责任项目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
(二)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
(三)组织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员工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员工迅速避灾自救;
(五)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
第四章 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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