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第十四条 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
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 (三)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四)汛期险情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五)应急调查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部结合所处地域及场所的地质、气候等情况,
按年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依据本项目的实际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所处地域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概况; (二)防治目标及原则;
(三)重点防范区域、场所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工程建设遭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五)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六)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七)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 (八)排查、监测防治原则与职责; (九)具体要求及保障措施; (十)预期效果。
第十七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现场处置
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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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四)主要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对策,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避难场所;
(五)主要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救援实施对策; (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测、预防与预警
第十八条 预防评估
项目部根据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参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项目安全评估及安全设计,辩识、分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质危险因素,评估划定本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地质灾害预防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监测预警
(一)项目部建立与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业主、参建工程责任单位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预警的信息沟通及传递,配备相应的信息沟通器材;
(二)项目部对评估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灾害监测预警负责人,安排监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强化对数据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尤其是在出现异常时要提前做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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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必要时要提前撤离人员、设备;
(三)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汛前组织系统性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的治理;二是按照预案要求对临时避灾场地、撤离路线、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三是对预警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预警预防信息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包括分包商人员);四是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每位员工熟悉预警信号及掌握相应的逃生技能;
(四)项目部要建立汛期及异常气候条件下的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第二十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 实行分级响应。在进
行救援的同时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伤害。
第二十一条 小型地质灾害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做
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在救援力量不能满足需求时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或相邻单位给予支持;受灾所在区域项目部及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灾害的调查处理,分局工作组亦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分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中型、大型和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局及
项目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救。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公司立即向股份公司报告,在股份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救援,同时立即向地方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报告,请求支援。
第二十三条 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分局第一责任
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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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股份公司成
立内部调查组开展灾害调查,并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和分局或受灾单
位指定,成员应由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章 后期处置与通报
第二十六条 善后处理
由公司指定牵头单位或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 对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需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参与。
第二十七条 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提交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原因或责任人,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中型及以下的由公司报股份公司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中型及以上的由具有相关资质部门组织灾后评估,并于灾后15日向地方政府及相关国家部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情况通报
在处置地质灾害灾情中,各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及时报告人员的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的控制等工作情况,并将公司及分局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灾情通报
各项目部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应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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