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综合复习题与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的统称。
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3、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就是用来解决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问题,它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能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又称为在线银行、虚拟银行或网络银行等,是银行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信终端(包括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因特网或其他公用信息网,向客户提供银行业务和有关金融服务的一种银行业务模式。
5、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6、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仿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7、信息权
信息权:是指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利。
8、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包括一切有关个人的信息,从生理的到思想的,从个人本身的到社会关系的,从有生之年到死后,还包括了人们对他的评价。
9、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事实上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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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11、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12、域名
域名:是计算机主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数字地址的一种转换形式,其功能近似于电话号码或者门牌号码。
二、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答:①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②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这种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③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内容,涉及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作用。
答:①《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②《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标志着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的成立,对于推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答:①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往往忽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较差,难已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②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③难以操作: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就存在可操作性差的现象,比如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特别多。
4、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
(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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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我国采取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需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1)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
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答:(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的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的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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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8、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赞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9、简述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答:关于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可以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主要有:
(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赔不是,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10、电子信息交易的内容哪些特殊性?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成本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1)电子控制权
所谓电子控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之所以赋予许可人此种权利,是因为信息产品具有易复制、易更改性,信息许可方使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方能保障其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2)信息的担保义务
传统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一再适用。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人这种类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
11、确定电子商务纠纷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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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有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12、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2)电子商务打存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13、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和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也在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14、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是什么?
答:对于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式:(1)实行履行。下列情况下可要求实际履行,而不是以支付金钱代替;合同不是关于个人提供服务,且约定的履行是独特的;其他适当的情况,实际履行的要求可以提出被认为正当的任何条件,并且必须提供与合同相符的对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双方的信息和信息权的充分保障。(2)完成履行。如被许可方违约,则:如在许可方获知违约行为时,符合合同的拷贝乃由其他占有,许可方可以将尚未特定化的任何拷贝特定化到合同项下;在为避免损失并且有效地收回投资而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之后,被许可方可以完成信息并将其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或停止时信息的工作,或对其进行再许可或做其他处置,或采取其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并且对未被弃权的违约寻求其他救济。在被许可方违约之时,双方均受所有合同使用条款的约束。(3)继续使用。如许可方违反合同,应适用下列规则:第一,来撤销合同的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合同项下的信息和信息权;如被许可方继续使用或信息权,则其应爱所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使用条款、不竞争条款和支付合同费条款的约束。第二,被许可方可以就未被弃权的违约行为寻求各种救济。第三,许可方的权利仍然有效,但应受被许可方因违约而享有的救济包括扣除权或抵销权的约束。(4)中止访问;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并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协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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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什么是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概念?
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许多电子商店在消费者进入购物时,往往要求消费者输入许多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地址、职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薪资等等;有些业者更彩取会员制;要求须提供上述各项个人资讯登录加入为会员,方可进行购物。诸如此类收集个人资讯行为,无疑涉及了隐私权保护之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主要违及的是个人资料的利用和保护问题。
三、论述题:
1、对于数据电子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各国采取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答:①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据电文在其生成、记录、传输、储存过程中则是无形的。②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解决方案有:1)合同解决方案:是指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数据电文即为书面形式;另一种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做出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即采用了这一方案。2)法律解释途径:是指在法律中,对书面做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如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功能等同法: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即采用了该方案,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该方案。
2、某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使用电子货币,分析电子货币涉及哪些的法律问题?
答: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论。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在经济学界对货币的概念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将电子货币是否构成一种新型货币的论证任务交给法学家是不现实的。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美国和欧洲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立场。在我国,对于信用卡,我国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3)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上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该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问题是,电子货币所使用的安全性技术是否应受到国家的管制?因为只有在高科技基础建设存在的情况下,电子货币才能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被使用。
(4)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电子货币是否应像纸币一样不记名,以利于像货币一样可以流通?如果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如果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问题是如果使用不记名的电子货币,则一些犯罪活动,如洗钱、贩毒、恐怖活动、买卖军火等将大肆猖獗,而执法机构将无法在网络中查出这些电子货币的来源或去处,在此情况下,则又形成无法保护使用者的局面。毫无疑问,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瞬间转移的特性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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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当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有关结算信息会被大量积累储存到结算服务提供者处。不同的电子货币种类和结算类型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差异,所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程度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客户对结算服务提供者处大量积累个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产生不安全感。所以,结算提供应对其存储和积累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隐私程度公开向客户作必要说明,并保证该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全的目的。
3、某人在一次社会公开考试的网上报名时,按要求提供了手机电话的号码,结果推销、宣传广告电话不断打来,分析应当如何收集和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如何防止对个人资料的侵害?
答:未经明确同意而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是违反隐私权保护法律的行为。然而,如果只对用户的个人隐私加以维护,无疑又与因特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相抵触。如何在二者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这也是目前各国立法力求解决的问题。因特网上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者应当告知用户,他们收集了什么信息,并打算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二是信息收集者应该争得用户的同意,并为用户提供控制对个人资料进行使用和再使用的方法。通过这两项做法,用户可以对隐私公开的适当及修改个人资料等事宜,胜出更有效的判断和行动。
如果各国关于因特网上信息流动的法律互相不能协调,将会产生对信息流动的不合理限制。一国可以以保护本国公司隐私权的名义,限制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这种限制又会异化为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很多国家已注意到这种危险,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新的隐私方案。
我国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也无专门法律来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的安全。在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诉讼经常适用其他诉因,这对保护隐私权不利。
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的原则是要力求平衡表——既要保证用户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又有不能使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信息自由流通,阻碍社会经济、技术发展,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所以,就此问题立法,既要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又要考虑技术发展、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
出发点不同,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方式也不同。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欧盟倾向于立法方式来保护个人资料。而出于保护互联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美国则倾向于业界自律得分方式来保护个人资料。这两种方式值得我们思考。我因立法时,要在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之间形成平衡,以免过于倾向保护其中一个方面。
4、两个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邮寄了一份书面要约,另一方面通过电子邮件做出承诺,以后,一方以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合同不生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结果本案,简述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及其法律效力。
答: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达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表现在法律中,就是一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口头、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方式,因此说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数据电文,实际上是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的无纸化信息,它可分别处于信息的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从其动态形式看,它可能是传输出于信道(无论是有线或无线的)中的电磁波或比特;而其静态,则可能是硬盘、软盘或磁带上的电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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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数据电文具体可能是电子的、光学的,也可能是磁的,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它包括了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电子数据交换,因特网数据等,但不限于这些,只要符合了上述要求的技术手段,都可视为数据电文。
综上所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算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4)其他有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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