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料
南昌市中心城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引进
社会资本合作框架协议书(范本)
甲方:南昌市 区人民政府 乙方:
为加快旧城改造建设进程,规范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方式,按照《南昌市中心城区旧城(棚户区)改造运作模式》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南昌市 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及其所涉及的拆迁安置资金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1、范围:项目占地面积为 亩,涉及总征迁户数 户,房屋拆迁面积 万平方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2、土地性质: ;业态要求: 。 3、主要规划条件: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限高 。
4、其他建设要求: 。 二、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为甲乙双方共同参与项目范围内选定的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乙方提供相应的拆迁资金,参与项目地块或部分地块的土地竞拍开发建设。
三、合作双方职责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甲方负责项目土地房屋的征迁(拆迁及安置)和项目前期工作,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征迁资金和按市场方式进行旧改开发建设,并双方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资金借款协议(报市旧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甲方负责提供经南昌市旧改指挥部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地块改造范围、征迁成本、征收完成时限、投资回报、改造地块规划条件、业态要求、土地出让主要条款等内容)。
2、甲方向乙方提供旧改项目的征迁方案,包括征迁工作计划、征迁总投资估算、征迁资金需求计划、项目前期资金需求计划、土地挂牌出让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甲方承诺按双方确认的征迁成本上限在约定的时间内包干完成地块范围内的征迁工作。
4、甲方开设项目专用账户,此账户仅用于乙方提供的项目前期费用和征迁往来资金的支付,做到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乙方提供的资金包含项目前期费用、征收货币补偿费用、过渡安置费、装修补偿费、征收工作经费等,具体费用组成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接受市旧改指挥部和审计部门审核。
5、乙方在规定期限内筹集落实征迁资金,并按征迁进度要求及时支付。根据上述甲方的征迁资金及项目前期资金需求计划,甲方在征收预告书下达前5个工作日提交资金需求,乙方在征收决定书下达前3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所需要的征迁资金,汇入上述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此资金进行当期的征迁费用和项目前期相关费用支付。
6、甲方应配合市国土部门制定旧改项目地块出让方案,按市场评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估方式确定土地公开出起始价。原则上地块出让时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征迁总成本(含投资利息和固定投资回报),不得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出让价。
7、甲方承诺本项目地块在城镇房发布征收决定或农房正式启动征收工作(并收到乙方支付第一笔项目征迁资金)后的12个月内进行土地公开出让。
8、甲方在土地出让前应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项目土地收储协议。
9、为保证旧城改造的建设品质,完善建设老城区现代服务业功能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质量,老城区控制新增住宅开发,乙方在参与项目土地竞买前应认真制定产城融合招商方案,须按土地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按业态功能要求建设,同时提交项目建成后自持经营性业态的运营方案。
四、项目土地出让
甲方在报请南昌市旧改指挥部批准后,承诺本项目土地在被征迁户基本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收回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后及被征迁房屋拆除前,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出让。土地出让底价为市场评估价,不得低于征收成本和同类地段同性质土地同期市场成交价的高者,地块所配建的安置房费用应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方案须明确事项:
1、项目土地出让除规定的规划条件外,还应明确地块业态功能要求、竞买人自持的比例和自持年限(自持年限内不得将物业或公司股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份转让)、应承担的征迁成本(含货币与实物)及与征迁成本对应的安置房(含住宅与非住宅)要求等,明确配建安置房的面积、户型、建设工期、质量标准等。
2、土地受让人在成功竞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缴纳相当于市场价值的配建(配购)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建设保证金,原则上要能覆盖经市旧改指挥部审核确认的相应征迁货币成本,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前期缴纳的土地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土地竞得人应在竞买成功后交纳了配建(购)安置房建设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出让竞买成功后一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4、在项目地块内按要求配建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的,土地受让人交纳的配建(购)的安置房的建设保证金由甲方按照安置房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分批次予以返还。属异地安置(配购)的,由甲方负责购买安置房,一次性结算多退少补。
五、乙方投资回报 1、乙方成功竞得项目土地
(1)乙方与甲方签订项目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借款合同,已投入的直接成本可冲抵上述应缴纳给甲方与土地房屋征迁成本相对应的配建(购)安置房建设保证金。
(2)若本项目地块公开出让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12个月时限,甲方同意自支付第一次征迁资金后的第13个月起至土地出让结束止,乙方已经投入的全部投资成本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财务成本,不另计投资回报。
可修改编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