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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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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0 h≤24 公共建筑 24<h≤50 民用建筑 多层 住宅建筑 高层 h>50m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 V≤10000 V>10000 V≤5000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5000~10000 V>10000 h≤50m 通廊式住宅 8、9层 h>50 m>10000 V≤10000 40 10 20 30 40 10 10 10(20) 20(30) 10 20 10 10 20 30 20 10 10 15 20 10 10 10 10(15) 10 10 10 10 10 15 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2 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4.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4.4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

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

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4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5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

其中: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

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外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3.5.6 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6)

其中: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

3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内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3.5.7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

其中: ——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

3

3.5.8 工厂居住小区和建筑组团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是各建构、筑物的最大值。

3.5.9 不同场所各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9的规定: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表3.5.9

建筑类别 浮顶罐 场所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 甲、乙、丙类液体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总容积大于220m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的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湿式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仓库 丁、戊类仓库 厂房 丁、戊类厂房 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 自动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50m 甲、乙、丙类厂房 甲、乙、丙类仓库 煤、焦炭露天堆场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的储罐 33334.0 6.0 3.0 6.0 3.0 2.0 3.0 2.0 3.0 2.0 3.0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水喷雾灭火系统

4 消防给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频率、灾后次生灾害和商业连续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消防给水系统。

4.1.2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市政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城镇市政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2.向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给水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设计用水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用水量;

3.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

4.1.3室外消火栓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分析可靠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

1.采用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压力和流量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组成的独立室外消火栓系统,或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2.室外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150m范围之内;

3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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