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利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股份的
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披露。否则,本行有权撤销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对方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行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少于2/3的,或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六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四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以上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由X名(5—19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任期3年。任期届满,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议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议案; (七)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臵;
(八)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九)选举产生董事长,根据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
规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负责 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机构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和签发董事会决议;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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