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五)按股份比例向股东分配红利。
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九十二条 本行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十三条 本行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政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发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或有关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九十五条 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第一次公告刊登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政邮件送出的,自效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发出的,自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章 终止和清算
第九十六条 本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九十七条 本行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前”均含本数;“以下”、“低于”“过”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涉及本行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大会。修改本行章程应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决定,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自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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