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信赖保护原则: 包含三层意思:(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行政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改变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6、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7、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适当限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A、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B、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制:A、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B、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C、不得设置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D、不得设置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许可。
(5)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听证; (4)期限; (5)变更与延续
19、行政许可的撤销的法定情形:
(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不予撤销违反许可的情形。虽然出现了可以或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但是撤销许可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予撤销。
20、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基于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外部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促使其以后不再重犯,又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所属的行政公务人员因违法、违纪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属行政制裁,但有如下区别:
(1)主体不同;(2)对象不同;(3)形式不同;(4)救济的途径不同。
2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加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处罚与执行罚虽然都有处罚的外在形式,但有如下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适用的次数不同。
24、行政处罚的种类:
(1)学理上的分类: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自由罚。
(2)法定的种类:A、警告;B、罚款;C、没收;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创设行政处罚的活动。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P217;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P217。
26、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行政处罚的管辖; (3)行政处罚的适用;
27、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A、简易程序;B、一般程序;C、听证程序; (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A、执行原则;B、强制措施。
28、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有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采取的,主要是起到预防、制止或保全等作用;
(3)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临时性、紧急性;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2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学理分类:A、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强制措施;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C、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近击行政强制措施。
(2)法定分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0、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主要是为行政相对人确定了义务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3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2)直接强制。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直接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3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催告;(2)陈述与申辩;(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5)实施强制执行。
33、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裁决的活动。 特征:(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3)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5)行政复议是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3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及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3)司法最终原则:指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终局以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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