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如实记录的。
第四十五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贷审会未实行例会制度,影响信贷业务及时决策的; (二)错误统计投票票数,但未误导决策的。
第四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发放信用的;
(五)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七)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八)超出核定的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发放信用的; (九)审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或信用证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以贷收息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的;
(四)审批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贷款的;
(五)审批未落实保证金制度的信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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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贷款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内容的;
(三)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遗失重要信贷档案,对本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五)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第五十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跟踪检查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被客户挪用并形成不良,或截留发放给客户贷款资金的;
(二)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三)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抵押物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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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五)未按规定管理抵(质)押物,导致抵(质)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形成担保不足值或担保无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七)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九)未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或未按上级行指示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的;
(十)对预警风险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十一)因贷后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二)违反规定处置不良贷款的。
第五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客户经理(组)或风险经理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重点客户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库、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监管的;
(五)贷后检查未填制相关表格或撰写检查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复测信用等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七)未及时催收利息的;
(八)因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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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点客户管理行未按规定组织客户经理组,未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未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的;
(十)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的;
(十一)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遗失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二)未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的;
(十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十四)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五)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 (十六)未按规定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和相关信息的;
(十七)未完全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但未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贪污、挪用资金的;
(二)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或客户权利凭证的的; (三)盗窃、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四)收入少入账、不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五)利用各种账户从事资金诈骗、洗钱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等信息的; (二)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的;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业务,造成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被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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