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代煎协议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简称乙方):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卫生院
因甲方资源限制,无中药代煎相关设备和人员,为方便患者,充分合理使用本地区医疗资源,特与乙方就有关甲方中药代煎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如下: 1、
甲方有中药代煎需求时,应将有关中药处方调剂完毕,以合
格的饮片配方交与乙方代煎。 2、
乙方提供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的
中药室并安排有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给予煎药服务。 3、
乙方应放有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
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4、
甲方应提供患者相关信息并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煎汤代
水等特殊要求。乙方应按要求或医嘱操作。 5、
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煎药时
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内服药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6、
乙方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
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 7、
乙方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规范的
相关要求。应当在常压状态下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度。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8、 9、
乙方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处理并报双方
院部解决。
甲方: 年 月
乙方:泸州市江阳区
泰安街道卫生院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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