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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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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暂定为1260元。

二、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7800元。

三、2009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520元。按照352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暂在3520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暂定为1360元。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暂定为1895元。

五、2009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暂定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暂定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暂定为1895元。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摘自: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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