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消保法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改变了以往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提起赔偿诉讼时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对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具有巨大的帮助。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为了法院及时作出判决以及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而现实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该举证责任规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案件当中,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并不可能掌握证据,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合理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主张有利于自己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负担证明义务时则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特定化,其具备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化特征,但也具有特殊性。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接受特定服务的消费者,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规则是新消保法当中的新规定,是消保法中首次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某些消费者难以举证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规则之理解
根据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与法条,谈一谈笔者对该款规定的理解:
1.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对于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并不限于法条中列举的几种。在该款法条中列举了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和装饰装修服务,但并不是仅限于这几种商品与服务,除此之外,与
列举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适用该款规定。对于以上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大多不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消费者很难进行举证,更别说进行维权了,因此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提供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耐用”二字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寿命较长,使用次数较多,但根据列举的商品来看还应包括技术含量高的商品。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有对“耐用商品及服务”的明确范围和含义,需待司法解释进行解释说明。
2.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根据新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目前国内对该期限颇有争议,有学者称期限太短,并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有学者称时间延长会对经营者造成巨大压力。
3.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为:第一,消费者不再承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在新消保法实施之前,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将经营者诉至法院之后,由其承担瑕疵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导致消费者很难获取证据,因此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新消保法实施之后对于耐用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将不再承担该举证责任。
第二,有关瑕疵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转移给经营者。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将由经营者承担该商品或服务有无瑕疵的举证责任。
5.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说有利于消费者所有的诉讼请求的证据都转移给了经营者,转移的仅是有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即经营者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即可。其他的如消费者是否购买该争议商品或接受该争议服务、商品或服务是否为被告经营者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因瑕疵造成的损害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仍应由消费者承担。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合理性
由于在具体案件当中存在消费者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相对于此,经营者更加容易掌握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证据,因此,将瑕疵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是有其合理性的。
(一) 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商品或者服务中,当其出现瑕疵时,受损害的消费者往往都会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难题。在2014年度3·15 年度报告调查中得知,“80%的参与调查者因举证难放弃维权” ,由此可知,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时,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成分含量较高,一般消费者往往不能掌握商品或服务的技术,因此进行举证和维权是很难的。第二,目前市场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市场当中很多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在其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时并不积极承担责任,而是不认账,拒绝退换货或者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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