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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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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全文对照表

新条文 序号 2007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 2013年民事诉讼法 2012年08月31日通过 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 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 明事002 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 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003 004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夕卜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005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06 007 008 009 决。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 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 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及时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010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 民族共011 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 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012 013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 反言、失权等。)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民事诉讼内处分法律 监督。(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包括了执行。) 014 015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 法律监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 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旧法比1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一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 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 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白愿原则进卄行调解 会依照法律规疋,根据 曰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 ---- 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 鳥417宀土口丄匕 A 冃丄用Q 亏Q匚=1 人丄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冃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 可以制现删除 016 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017 018 019 020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一)在本辖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咼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咼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认 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第二节地域管辖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021 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 个被告住所地诉经常居原告在所地人民法民法院 辖区的下列民事民法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的人 提起的诉讼;(有可能要废除劳教制度)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22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 被劳动教养 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旧法比23 023 024 025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026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诉讼 的当事人不是公司,所以,按旧法标准, 不能确定管辖法院) 027 028 029 030 031 032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 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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