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
--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
编者按:新司法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以“数
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认定受贿罪量刑情节的方式。现今,受贿罪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已不鲜见,司法解释将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有利于明确这些“巨贪”的定罪量刑,但对数额三百万元以上的档次如何划分,将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本文小编特意整理出全国各地关于受贿罪的20项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参考。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问题一: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407号 裁判要旨: 方某在某市西大门景观绿地建设工程中为某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管理服务,根据方某的职权,结合方某收受的“劳务报酬”的数额,也应当认定方某与施某之间的“劳务聘用关系”基于方某的职务之便所形成,属于以劳务聘用为名,行贿赂之实,应全额认定。
问题二: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15号 裁判要旨:参与合伙业务,确立共同经营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参与或实施具体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确有证据证明的,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为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分成问题,不构成
受贿罪。
问题三: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17号
裁判要旨:“主动退还”情形的处理。实践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一,故《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近年来,“主动退还”被追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把握此类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审判中的难题。我们认为,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四: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他人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84号
裁判要旨:胡发群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强要姚贵禄支付145万元投资收益及汽车升值款,不是其投资产生的合理利润或孳息,而是变相向姚贵禄索贿。理由:(一)贵禄没有与胡发群合伙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意向;(二)合伙协议未规定胡发群参与共同经营,胡发群也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三)胡发群与姚贵禄从未进行真正的结算,两次所谓的结算都是胡发群单方要钱;(四)姚贵禄没有主动向胡发群借钱,没有证据显示其经营遇到资金困难,缺乏借钱的前提;(五)胡发群在整个过程中恃权借机要钱的真实面目暴露无遗,姚贵禄自始至终认为胡发群要求与他合伙就是制造投资回报的借口
向他要钱,他签订这个协议就准备让胡发群来拿钱。综上,二者索贿与被索贿的关系非常明确。
问题五:以“合作投资”为名实际由他人出资的,受贿数额应为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24号
裁判要旨:朱永林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50万元。理由如下:(一)朱永林从苏四荣处共收受110万元,其中50万元是苏四荣为朱永林支付的“合作”资金,其余60万元是“投资”所得利润,故朱永林受贿数额应为50万元。(二)朱曾经付给苏四荣的30万元不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朱永林返还给苏四荣30万元定金时,苏四荣与下家邱小根已谈妥加价转卖,邱小根还写下欠朱永林60万元的欠条,之后朱永林才拿出30万元。朱永林所支付的30万元,不符合投资款在投资中承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实质上是苏四荣为感谢朱永林而给予的好处费。另外,从行贿方的主观故意来看,双方行贿的数额也是以出资额即50万元为基础的。
问题六: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案列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75号
裁判要旨: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一)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行区分。在交易型受贿中,从形式上看,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存在一般市场交易行为,以金钱和物品的对价进行支付,通常包含打折、让利等优惠,但是上述优惠并不是一般商品买卖活动中为了
促销而进行的正常销售手段,而是为了通过这种优惠换取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二)从“优惠价格”的本质特征进行区分。根据《意见》的规定,交易型受贿中的“市场价格”包括“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优惠价格”。我们认为,应当从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两个基本方面,结合案件实际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所享受的“优惠价格”是正常市场优惠还是交易型受贿。而在交易型受贿犯罪中,优惠房价仅针对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个别对象,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是不可能享受到同等优惠的。
问题七:如何区分亲友间的正当馈赠与受贿?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75号
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受贿与正当馈赠,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双方关系。根据亲友之间有无礼尚往来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馈赠的友谊和感情基础。二是财物价值。结合当时当地的礼节习俗和亲友双方的友谊、感情状况,根据礼品价值的大小,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了不合常规的巨额的所谓馈赠。三是请托事项。如果馈赠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请托事项,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亲友馈赠前后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的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受贿。当然,以上因素都不是绝对的,其中孤立的一个因素一般不能单独确定受贿行为是否成立,需要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确定其行为性质。
问题八: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的礼金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18号
裁判要旨:在社会生活中,下级单位逢年过节期间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收受钱物的一方是否构成受贿?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问题九: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5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行数罪并罚与有关指导性意见相协调一致。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达成了以下意见: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辑)。该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审理好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于2006年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