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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 - 图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9/17 2:05:2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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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十四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产事项的;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四三十三(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生产事项的;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或者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修正前 修正后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存危险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存危险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存危险物品的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四)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五)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示标志的;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的;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修正前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九)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修正后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一)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二)使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职业危害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器材的。 第一百零五条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的; 修正前 修正后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以上一百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 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修正前 案的; 修正后 (三)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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