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4]91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4〕91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总体目标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对城 1 / 2
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树立起人水和谐的生态文明理念。至2020年底前,建成较为
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能够有效应对30年一遇的降雨,城市面源污染削减80%。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住建部门牵头,市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参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采用低影响开发等先进理念,于2014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并通过审批颁发实施。要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划衔接协调,并随着城市发展适时进行修编,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
(二)严格规划控制。规划部门应当把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中关于建设项目的综合径流系数、雨水收集和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指标和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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