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薪材树:用材部分在2米以下。 第十一条 出材率
杉木、马尾松、杨树的出材率,查《湖南省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数表》中各树种单木二元经济材材种出材率表后求算。其它树种出材率,集体林以县、国有林以场为单位进行调查、论证,报市(州)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批准,未进行调查论证的单位,暂按下列出材率标准计算出材量。主伐:三杉65%、国外松60%、柏木60%、阔叶树50%;抚育间伐:第一次间伐30—40%,第二次间伐40—50%。
第十二条 竹林采伐
毛竹采伐以单株择伐方式进行,杂竹采伐根据生长特性和经营目的选择采伐方式。
毛竹采伐年龄为三度以下留养,四度抽砍,五度填空,六度以上的不保留,即按“留三(六年)、砍四(八年),不留六(十二年)”的原则进行,择伐后每公顷应保留健壮母竹2000株以上,最佳龄级株数比率为:一、二、三度竹各占30%,四、五度竹合占10%左右。
第三章 调查设计
第十三条 伐区配置
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计划,按森林经营方案中的伐区安排顺序初定采伐小班,并现场核实小班主要林木因子,初估森林蓄积量及各材种出材量,符合采伐要求时正式作为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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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或“方案”不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的,则按本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四 伐区区划
一、伐区内原小班区划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时,以原区划的小班界线为准;不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的,要实地重新区划小班,以小班为单位进行调查设计。
二、在区划中若发现有未达到主伐年龄的中、幼龄林及林中空地,应绘制略图,注明面积,不列人拨交伐区内。
三、伐区周界应作标志,标志要求明显、具体,可将伐区周界内若干排采伐木削皮或在周界上标桩等。伐区周界恰好为明显的地形地物线,如山脊线、山沟的合水线、道路、河流等,经注明后可不另作标记。
四、区划皆伐伐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沿主山脊两侧各保留20一25米宽的林帽带。 2、山区25度以上山坡下方为渠通(主渠道)、河流(宽10米以上)、农田、水库、水塘及有塌方的地区,需保留15一20米的原有植被滞。
3、在村镇、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周围设置20一30米的缓冲带不采伐。
第十五条 面积调查 一、调查精度:95%以上。 二、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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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罗盘仪实测:自然地形不明显、面积0.3公顷以下的伐区,采用罗盘仪闭合导线法实测,导线测量的闭合差小于1/150。采用大于1/5000比例尺成图。用几何图解法求算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两位。图形复杂,用几何图解法求算困难时,可用求积仪或网格法求算面积。
2、地形图调绘:自然地形明显、面积0.3公顷以上的伐区,采用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实地调绘伐区范围,用求积仪或网格法求算面积。
第十六条 蓄积调查 一、调查精度:90%以上。 二、调查方法 1、皆伐
(1)、面积0.3公顷以下者(含0.3公顷)采用全林实测法,按径阶每木检尺,调查确定材质等级并分类登记,测定各径阶树木平均高,查二元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计算小班采伐蓄积和出材量。
(2)、面积0.3公顷以上者,每木检尺工作量太大时,采用标准地或角规样地调查法推算。
标准地调查法:在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半径12.62米(水平距离)面积500平方米的圆形标准地或20米×25米(水平距离)的方形标准地,对标准地内的林木每木检尺,按径阶、材质等级分类登记,测定各径阶平均高,查二元立木材积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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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材率表计算采伐蓄积和出材量,以推算小班蓄积及出材量。要求标准地数量,1公顷以下设2块,以后每增加1公顷增设1块标准地。角规样地调查法: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用断面积系数1.0的角规控制检尺,调查确定材质等级并分类登记,测定各径阶树木平均高,查二元立木形高表和出材率表计算每公顷采伐蓄积和出材量,根据角规样地平均每公顷采伐蓄积和出材量推算小班采伐蓄积及出材量。要求角规点数量,采伐面积l公顷以下设5个,以后每增加0.5公顷设一个角规点。
2、择伐、渐伐、抚育采伐
(1)、面积0.3公顷以下者(含0.3公顷),采用全林实测法。要求全林每木检尺,将采伐木落实到单株挂号标记,登记时分别采伐木、保留木记载,测定各径阶树木平均高,并对采伐木调查确定材质等级,查二元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计算小班总蓄积、采伐蓄积及出材量。
(2)、面积0.3公顷以上者,逐株落实采伐木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标准地调查法,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20米×25米的方形标准地,在标准地内依照上款全林实测法进行调查,根据标准地调查情况,推算小班总蓄积、采伐蓄积及出材量;标准地数量要求不少于二块,标准地总面积,人工林不少于小班面积的3%,天然林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在所设置的标准地中,选择2—3块有典型代表性的标准地,作为采伐作业时技术人员选择采伐木的参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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