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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6 10:53:2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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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房的改造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不包括构筑物、附属用房和临时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危房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拆建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 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规划审批、鉴定和质量监督;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危房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条件审查、非法占地查处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县房管局负责房屋权属证书核发,县房屋征迁办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鹤城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排查、改造申请及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鉴于危房所处人居环境和功能设施条件较差,危房改造总体上考虑实施整体改造优先,操作上立足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对危房改造坚持“政府征收补偿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公共利益为主,拆老建新为辅”的原则,尽量减少危房拆除后重建的用地面积,整合零散土地,集中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二)坚持“连片改造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力求改造一片,提升一片。

(三)坚持“区域性环境改善为主,单个人居环境改造为辅”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整体性、完整性,力求在改造中提升。

(四)坚持“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和延续历史文化保护相结合为主,退老进新为辅”的原则,注重城市文化的保护和城市脉络的延续,适当减少老城区人口密度,迁出部分老城区住户,实现新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共同改善。

第二章 危房鉴定

第八条 由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等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提请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 鉴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应明确被鉴定房屋是否属危房,属危房的须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危房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应结合我县实际,做到合理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拆除重建根据县城规划要求,按以下分区进行审批:

(一)禁止改造区。该区域范围内严禁危房拆除重建,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方式处理。具体适用范围:

1.城西大道、城北大道、城南大道、建设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大觉山景区公路、繁华街、316国道(县城段)等路段两侧可视范围内。

2.泸溪河以南、泸水路(含养路段)以北可视范围。 3.泸溪河以北、316国道(县城段)以南可视范围。 以上不包含列入县政府规划整段改造的项目。

(二)限制改造区。该区域范围内以棚户区改造或连片改造为主,少量(含单户、零散)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必须先经县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现场核定拟建地点周边房屋情况,视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审批。具体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除禁止改造区范围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 危房拆除重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鉴定属D级危房,产权明确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不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三)不影响四周邻居的合法权益的; (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危房拆除重建分类:

(一)单位住房,指未参加过房改或拥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住房。应由所属单位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后,提出整体改造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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