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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1 9:15:4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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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个人)住房,指持有国有土地证的住房。应由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申请危房鉴定,对其中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拆除重建。

(三)农民住房,指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民住房。农民危房可按照城区农民建房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不得拆除重建。如有建设性详细规划的,按照详细规划控制的各项指标及建筑风格实施。

(二)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实行分类管理:

1.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可由县政府按照评估价收购其危房和土地,并由房管部门积极配合办理保障性住房。

2.单位住房经鉴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房,可由所属单位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但应先征求区内住户意见,且同意率必须达到100%。

3.既不能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又达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考虑原址拆除重建。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原位置进行重建。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原层数均以土地证、房产证为参照依据。如原房产证面积或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在四邻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增加建筑占地、建筑面积或层数,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如原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则最多只能按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审批,在四邻

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改变层数,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县政府研究后按抄告执行。

(三)沿街危房必须符合街景规划,严格建筑立面审批。

(四)属历史文化保护或有地方风格特色的危房,并须经文化部门审批。 (五)禁止随意抬高地基。如地势低洼确需抬高地基的,在征得四邻同意后,方允许将室外地平适当抬高。

第十六条 县房管局登记认定或有关部门证实在县城规划区内已拥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的危房改建申请人,不得申请危房改建审批,其危房原则上只能由政府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政府收储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根据用地性质和房屋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确定。

第十八条 对成片棚户区有危房改造愿望的,可自行成立片区棚改领导小组,征求意见完成后可报县棚改办公室逐步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整体改造。县棚改办公室不接受单户审批。

第四章 危房改造

第十九条 危房重建审批流程: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向县建筑综合管理站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鉴定。

1.经县建筑综合管理站鉴定不属于危房D级的,只能由政府收储或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拆除重建,修缮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危房维修加固方案设计,并向县建设局提出维修加固申请。

2.经鉴定属于危房D级的,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房管、城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现场进行联合踏勘。

(三)调查。由县房管局对申请人周边住户是否有拆除改造意向进行调查,并签署四邻意见书,四邻同意之后按程序进行危房重建审批。

(四)公示。经鉴定为D级危房停止使用确需拆除重建的,由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房管部门对其拆除重建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城市规划的,对危房的级别、重建面积等技术指标进行公示。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拆除重建的,填写《XX县城区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申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持设计效果图、规划平面图、建筑平面图等资料报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房管部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取危房重建保证金,按每平方米建筑工程造价的10%收取),然后由县建设局报县政府审批抄告。

(六)缴费。县政府审批抄告后,申请人持《XX县城区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批,一单清缴费。如果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由县国土资源局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缴费完毕后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鉴定为D级危房,但与规划不符或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计划的,不得拆除重建,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房屋征迁办参照县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征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借危房改造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由县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超出建筑面积的,由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并补交相应的规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除基本农田或者其它耕地之外的土地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除按土地市场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之外,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清楚违法违规建设的案件情况,书面报县建设局备案,县建设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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