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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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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1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安全运营,维护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城区范围内客流集聚地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自行车,按规定时段提供给公众骑行。

第四条 公共自行车骑行范围为太原市城区。

第五条 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应当坚持布局网络、方便换乘、景观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点;

(四)通过城市公交IC卡系统拓展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

(二)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三)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第九条 使用公共自行车应当实行免收或者少收一定费用的原则。具体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办理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IC卡一张。

办卡时承租人应当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并交纳租车诚信保证金200元。解除协议时返还诚信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IC卡仅限本人使用。每卡每次限租一辆自行车。

租车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挂失。

第十二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 年9 月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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