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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研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9:11:0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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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稿酬所得800 元,则不必缴纳税收;又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400 元为一次所得,需缴纳税款320 元,若分三次分别取得800 元、800 元、800 元,则不必缴纳税款。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诱使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费用等手段,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这不仅侵蚀破坏了税基,产生横向不公平的不良后果,而且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不公平的作用,导致税款流失。 2.2课税标准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定为2000 元。表面来看,所有的纳税人都统一标准,横向公平,也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征管,实际上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人数等,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也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而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2000元的个人收入水平,在中西部的一些地方可以成为高收入者,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也只能解决温饱。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必然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3税前费用扣除标准

分类确定纳税人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模式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因此要求税前费用扣除“人性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1)在确定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虽然影响税基的主要因素是计税收入,但据此就得出高收入必然高税负的结论可能会有些偏颇,究其原因在于每个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负担是不同的,如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确定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时不结合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2)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偏低,而且以月为时间基础确定的标准不利于调整纳税人年度收入不平衡的情况。工资薪金作为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所得税收入的贡献高达50%,而且纳税人收入较低不需缴税时享有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抵扣权无法向以后递延,造成工薪族的税收负担过重。(3)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灵活性。费用扣除标准的稳定性是一种事前机制,是保持税法相对稳定的需要,而灵活性是一种事中和事后机制,是稳定性的必要补充,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利于税法的有效实施。而目前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过于稳定,在灵活性方面明显不足。 2.4税率问题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上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税率设定过于繁琐。现行工薪所得实行9 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2)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现行税法规定,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20%。(3)来源多的高收入者所得项目最高边际税率大大低于来源单一的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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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所得项目税率。 2.5起征点问题

1981 年我国城镇就业者的平均月收入在40 元左右,当时确定的个税起征点为800 元,是城镇就业者平均工资的20 倍。2006 年全国在职职工平均月收入达1750 元,而个税起征点1600 元。2007 年全国在职职工平均月收入为1853 元,而个税起征点为2000 元。1981 年全国征收的个税仅500万元,到1994 年征收的个税达72.48 亿元,2004 年达到1737.05 亿元。很显然现在的起征点过低,纳税面广泛。这两年物价水平涨幅过快,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是不断加重,可见提高个税起征点势在必行。 2.6征税范围问题

在我国工资薪金能够达到起征个人所得税的并不多,这样就会对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所产生的成本不利,而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不算多,这又会使得征收的范围过小而被局限。我国没有一开始就按照区域、县市等标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只是通过税法笼统的开征,这又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大资源流失,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与人口稀少的城市都会流失税源,不利于我国进行全方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下列人所得并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第一,从事农、林、牧、渔产业中的高收入者的所得未纳入征税范围。近些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加大,农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经营收入不断增加,从事农、林、牧、渔产业的个人形成了一定比例的高收入群体,但个人所得税未将其纳入应税范围。第二,对从事职业炒股、炒房等个人所得未纳入征税范围。近年来,从事职业的炒股、炒房等个人不断增多,该项资本所得理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否则与平等纳税的原则相悖。第三,附加福利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合法所得和可以通过货币表现的,由雇主发放给纳税人附加福利征税,对大量以实物形式发放的附加福利则未征税。据统计,目前我国职工工资以外的附加福利收入约占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还不包括职工没有拿到,却受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 2.7征管手段和力度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自行申报制度的意义是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责任,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减少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和上门征税的干扰与征税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建立政府与纳税人的诚信关系。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加上某些征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效果并不好。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力量不足,一些地区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同时,征管的社会环境较差,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对个人财产缺乏登记核查制度,使税务机关不能对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获得准确信息,缺乏有效监控和稽核。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漏报等问题。 2.8公民的纳税意识薄弱

纳税意识是影响纳税成本高低和纳税效率的关键因素。个人所得税征收分类征收模式下采取税源扣除的方法,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纳税人拿到手的都是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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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人关心或者有能力关心税前收入有多少,税额是如何计算的以及计算得是否正确。而且纳税人主动性不高,纳税部门不主动找上门,纳税人不会纳税,偷、漏税现象普遍存在。公民纳税意识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行个税模式公平性较差,个税收入和支出比例不明确,削弱了公民纳税的积极性。 3.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政策建议 3.1强化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舆论导向

目前我国相关机关和人员在对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进行宣传时,更多的关注点还是指向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幅度和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很少提及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贡献。而现在存在着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的贫富差距逐步增大,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当然这不能完全归因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但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应对缩小贫富差距起到一定的作用,至少应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于基于公平的转移支付。因此今后应强化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舆论导向,寄期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有所贡献。

3.2建立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终方向,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经验和发展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但在目前个人收入难以得到有效监控的现实国情出发,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现阶段税务机关还未具备相应征管能力的情况下,实行“一步到位”式的改革还不现实。综合税制是方向,但不是一两天能够实现的,改革要推进,但还要做些研究工作,要把收入监控这个基础大好了,个税的综合税制才能够实现。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从对个人收入分配分类的归纳合并入手,设计综合征收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首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收入的分类进行合并简化,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来源,将其中的九类所得(除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归纳为三大类:即将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为劳动所得;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合并为生产经营所得;将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合并为资本所得。由于劳动所得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是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与个人体力、脑力付出直接相关,因此可视为勤劳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与个人体力、脑力付出相关性较低,更多的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因此可视为非勤劳所得。对这三大类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设置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次,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项目所得分别进行费用扣除的计税方法,对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资本所得等三大类所得实行统一的给以扣除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类别的所得,只能进行一次费用扣除。再次,统一不同类比所得的计税周期,即统一按年进行费用扣除,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改革,统一了各类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计税周期,弥补了原税制分项分次扣除费用、计税周期混乱的漏洞,体现了综合税制根据个人总体收入水平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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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公平了不同收入人群的税负。同时,把个人收入分为劳动所得、生产所得、资本所得三大类,又有分类税制的特征,按不同收入类别的性质来源分别设置税率,可以适当降低工薪所得收入累进税率档次,提高资本所得的税率,有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也兼顾了分类税制方便征管的优点,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 3.3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标准及内容。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合适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的多少,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一是纳税面不宜过大。个税的立法目的是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通过征收个税能切实做到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二是要逐步建立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的机制。我国1981 年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月800 元,2006 年为月1600 元,2007 年3 月1 日起又调到月2000 元。但是,始终没有很好地体现与物价上涨幅度相挂钩。三是扣除标准避免起征点一刀切。制订起征点时,应尊重各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同时,建立特殊费用扣除机制。目前医疗、住房、教育支出在整个家庭生活中占不小的比重。由于政府取消了福利分房政策,居民就需要支付一笔数额相当大的购房或租房费用。不管是小学、初中、高中还是大学,甚至研究生教育,其支出数额也不可小视。对于大病重病,除医保负担之外,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因此,还应该建立允许一些特殊费用扣除的机制。如患有重大疾病者,除享受医保待遇外,对个人负担部分允许部分扣除。

3.4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级距

我国现实行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最高税率达到45%,虽说税率很高,但是真正能够达到该税率的人少之又少,所以我国这样制定税率可以说是在浪费资源,造成税率与实际相差甚远,徒有其表。这样就要求在管理与制定税收税率上要考虑实际,着手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的制定。必须制定出累进税率级数优化,而且涵盖面广的纳税新方法,这样不仅覆盖面广,还能够体现税收公平性的原则。在进行税收管理时,一定要按照确实的情况,在符合公平的要求下,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最优化。而最优边际税率的结构应呈倒U 型结构,即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由零开始渐趋爬升,到中收入段时达到最高并趋于稳定,收入在爬升到一定高度时,边际税率则渐趋下降,接近于零。这就要求要适当的着眼于实际降低边际效率,更好地利用税收制度吸引人才,并达到国际税收标准。

3.5拓宽税基,扩大课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由单一向多元化,相对集中向分散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个人收入额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益复杂,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都必须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许多新出现的所得种类无法征税,造成很多“真空地带”,形成另一种类型的不公平。因此扩大税基才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理想状态。应采取排除法对课程范围予以规定,即除了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免征范围外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课征范围,在现行税制所规定的税源基础上将出现一些新的所得,如资本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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