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6]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3 【实施日期】201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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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 3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工
作;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支出责任安排财政预算,组织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通信、水务、环保、民防、消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综合管廊项目,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七条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在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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