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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准则下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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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2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担保或其他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利息收入。

三、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担保费收入”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未计提利息部分)。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等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已计利息。

112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手续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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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发生应收担保费等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收入,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担保费等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款项支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三)企业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款项。

121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担保分出人)从事再担保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担保接受人摊回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二、企业(再担保分出人)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担保赔偿准备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再担保接受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担保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提取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担保接受人摊回的担保赔偿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担保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实施担保代偿而冲减原担保合同相应担保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担保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担保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对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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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再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担保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担保责任准备金”科目。

(五)在原担保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担保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113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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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01应收代位追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按照原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赔付担保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代偿责任后按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11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担保费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121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一、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再担保分出人)从事再担保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担保接受人摊回的担保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担保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赔款准备金”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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