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担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六)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四、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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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2232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261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保账款时,借记“分出保费”、“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2314代理业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企业开展代理业务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业务。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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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2401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5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三)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2502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份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面值,贷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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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三)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或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用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企业债券备查簿”,详细登记企业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资料。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摊余成本。 260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公司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担保责任而提取的担准备。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确认担保费收入当期,应当按照当期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担保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重新计算调整企业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原担保合同解除的,应转销相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结余。 2602担保赔偿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企业应按不低于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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