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49号)第3条“……从基金中提取或列支的管理费必须悉数归入基金。” 15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8]124号)第18条“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第19条“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28条“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建成后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第14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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