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度安全生产活动管理制度
3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和工作部署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郑州”创建等安全生产活动,并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32、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形势分析会,对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城市创建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部署和落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主题明确,记录完整。
33、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评价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将分析报告、评价意见及时予以通报。
(十四)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34、加强信息交流、工作沟通、意见征询和专题研讨工作,建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明确各县(市)、区建设局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联络员;在本行政辖区内承接各类建设任务较多的各施工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为企业安全生产联络员。
35、联络员会议及联络员工作联系由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并负责会议安排活动组织和相关方面信息沟通等工作。
二、严格实行行业安全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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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36、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各类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断保持、提高其安全生产能力和相应条件。
3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和相关资料初审及上报工作。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条件保持由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负责。
38、各类企业改制、改组、合并、撤销、升级、更名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期和吊销按相关规定执行。新申请成立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在上报资质相关资料的,同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便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应予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办理。
3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重新审验或吊销处理。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40、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要参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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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申报初审上报工作。
(十七)安全监理培训上岗制度
41、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凡从事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安全总监、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教育培训事宜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负责,考试合格证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十八)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42、建设工程施工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环境或作业人员均有较大危险的作业属特殊作业工种,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43、使用有特殊作业人员或有特种作业的各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并按规定组织年审申报。
特种作业工种类别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部有关规定。 (十九)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44、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安全报监备案手续时,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安监机构)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原则,对报监项目的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复核工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45、各建设项目开工前现场踏勘、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应严格按市建委?关于严格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的通知?(郑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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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号)执行。审查工作重点是施工企业资质、相关人员资格;项目安全机构、人员配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环境评价和风险源辨识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和支付计划。
(二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46、市辖各县(市)、区及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合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和保证其工作条件。
47、凡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应经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文明监督,监督管理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并重。
48、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制定人员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其服务意识、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
(二十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49、各建设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持和不断提升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现场施工人员应培训合格且具有岗位技能证书;所使用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要像自有队伍、自有人员一样进行培训、管理。
50、严禁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建设。严禁非法分包、转包、挂靠;严禁使用无资质的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三类人员”岗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有效岗位证书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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