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工程承发包价格确定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按照统一的规则,由市场竟争形成。其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承发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定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承发包计价的编制:
1、承发包价格的编制可以采用工料单价(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计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两种。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2、承、发包价格的编制应由具有资格的招、投标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煤炭建设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3、对于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煤炭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确定承、发包价格。
第八章 建筑安装工程价差调整
第四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价差指煤炭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 第四十四条、建筑安装工程价差调整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政策,自觉遵守价值规律,坚持实事求是。
2、维护价格和价差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坚决剔除随意抬价、压价、伪造价等不合理价格因素。确切反映本地(矿)区一定时期内的合理价格水平。
3、正差和负差按实调整。
第四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价差调整的方法; ㈠、设计概算地区价差采用综合系数法调整;
概算地区价差=(直接工程费(含辅助费)+技术措施费)×(综合调整系数-1) ㈡、标底、预算、结算价差调整; 1、人工费价差,采用系数法调整。
人工费价差=∑[各工种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包括半成品)×(各工种人工费调整系数-1)]; 2、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主要材料按单项调差,其他材料按系数调差。 ⑴、主要材料品种:
①、井巷工程:钢材(不含井圈及连接板、金属碹胎、金属模板)、木材(不含木碹胎、木模板)、水泥(含水泥制品)、砂、石、炸药、雷管、速凝剂、各类早强剂、锚杆,井巷工程辅助费中的煤、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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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②、土建工程:型钢滑升模具、钢材(不含钢模板、钢脚手架及配件)、不锈钢制品、木材(含胶合板,不含木模板及脚手架)、水泥及水泥制品、砖、石、砂、玻璃、沥清及屋面防水材料、油毡、钢门窗、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贴面材料。
③、安装工程(含室内暖卫、照明、通风等):定额外材料。
④、特殊凿井工程:钢材、水泥、砂、石、氯化钙、水玻璃、液氨、塑料软管(供液管)、钻杆、加重管、锁接头、牙轮钻头、大钻机牙轮、聚丙烯酰胺、纤维素、三聚磷酸钠、各类早强剂、速凝剂、水、电。
⑤、露天剥离工程:钢材、水泥、木材、炸药、雷管、轮胎。
⑵、其他材料价差调整:按矿、土、安三类工程分结构类型及技术特征用系数法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计算公式:
主要材料价差=Σ(矿区材料实际价格-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主要材料定额耗用量 其他材料价差=定额材料费×(其他材料调整系数-1) 材料费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其他材料价差 ㈢、机械费和井巷工程辅助费价差调整
1、第一类费用(含辅助费中机械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统一调整。 2、第二类费用:
①、人工费价差按本条第(二)中第1款规定计算。 ②、汽油、柴油等价差按矿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③、风、水、电价的调整,按《煤炭建设工程风、水、电预算价格计算办法》的规定计算矿区价格,并根据定额台班计算的消耗量进行调整。
3、井巷工程辅助费定额中材料费(摊销费)价差,采用系数调整。 价差=∑材料费中摊销费×(摊销费价差调整系数-1)
第四十六条、设计概算地区价差、预结算人工费价差、其他材料费价差、井巷工程辅助费中材料摊销费价差等价差调整系数,由煤炭工业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矿)区价格进行测算、审批。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按材料品种建立台帐,台帐应包括进货日期、价格依据、价格组成(原价、运杂费、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保管费、运输损耗费等)栏目,及时为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价格信息
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与职责
第四十八条、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煤炭建设各阶段所编制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确定)、竣工结算等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通过管理使建设各阶段、各环节有效衔接,以达到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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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合理的制定和正确应用工程造价计价、定价依据。
3、根据需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的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的编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5、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积累各种单位工程造价和消耗量分析资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市场主体合理确定造价提供参考依据和相关服务。
6、搞好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上级统一安排,负责煤炭专业定额、指标、费用标准、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标准、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
2、贯彻煤炭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定额、指标、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各项工作,对违反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积累各类造价管理资料,建立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库;协调、调解各类计价依据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对各方在工程结算过程出现的计价纠纷进行仲裁。负责计价依据的解释及补充定额的编制、审批工作。
5、组织建立和管理煤炭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负责提供管理辖区内工程建设造价有关信息,为建设、设计、施工企业和中介咨询机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信息服务。
6、负责收缴所辖地区煤炭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好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认真搞好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各项任务的招标工作,通过签订承发包合同等,把工程造价管理落到实处。
3、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准备好开工条件,及时提供编制工程造价所需的基础资料。
4、负责定期组织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预算、工程结算。如有不同意见,由建设单位报请有关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5、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有关数据的测定,办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签证手续。
6、加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管理,建设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费用明细预算”。
7、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做好投资效果分析。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施工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必要的经济核算台帐,按照企业定额(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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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定额)对施工费用进行内部控制,努力降低成本,搞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
2、认真做好工程变更、涌水量实测、隐蔽工程量增减、材料代用等原始记录,建立单位工程年度结算台帐,认真进行工程成本分析。
3、编制单位工程年度结算。要按照当年实际完成工作量,依据建筑安装工程价差调整办法规定,编制单位工程年度结算,并送有关单位审定。
第五十三条、设计单位在造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要在保证设计功能的前提下,确保单位工程造价不突破概算。预算造价超过概算时,必须分析原因,提出落实解决办法。
2、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对重点项目实行经济负责人制度和派驻工地代表,参与工程造价全
过程的管理。
3、单项工程竣工投产后,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投资效果分析。 第五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公平公正,诚实可信,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工程造价管理服务。
2、必须以国家有关造价管理的法规、标准、定额、指标、规定为依据,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规范、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3、中介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认真尽责地履行合同给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为了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促进工程造价人员素质的提高和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煤炭行业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咨询、审定、监理及管理等项业务活动,实行工程造价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即以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联合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资格证印章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取得。凡持证人员应接受年检考核,未经年检或考核不合格者,应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七条、凡从事煤炭工程建设计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需配备具有相应工程造价专业编、审资格的专业人员。所有煤炭建设项目概预算、招投标计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审计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业务文件必须由具有从事工程造价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编、审,并签字、加盖资格专用章,否则一律无效。
第五十八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工作、吊销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及资格印章,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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