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复习重点考前必看
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
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或自然人商人,是指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依据商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商事主体。
商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号的专有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发起人:是指参与制订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具体筹办创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股票: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证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积金:是指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公司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业务活动哦,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指公司解散后为进行清算而依法成立的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表示意思的专门机构。
和解申请: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享有的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或控制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得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物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票:指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债券:指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权: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在特定的时间、按特定的条件,经债券持有人选择而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投资证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佣金)的行为。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行为:一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广);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的行为。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背书:是持票人以让与票据上权利之意思,或其他目的,而记载于票据背面,并签名于上,所进行的要式的附属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再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监督机构。 经理: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负责人。
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业务执行机构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特有的职务,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管理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商法的特性:营利性、技术性、多变性、公法性、国际性
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2国际条约3商事惯例、 4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法之中、构成商法基础、反映商法本质特征、体现商法价值和宗旨的根本准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契约自由(一般合同如买卖、租赁等),企业自治(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自由),市场自律(证券经纪商组成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管理机构)2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主体平等,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提高经济效益原则:交易便捷(商事买卖中采用交互计算),短期时效(票据法),格式化交易规则(保险法中保单的定型化、格式化)4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交易明确,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事交易实施积极、适当干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公示/强制主义:公司章程的条款/外观主义:自称股东的责任/严格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商事主体的种类1.按照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不同,划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2.按照法律设定的具体要件、程序和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3.按照商事主体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的不同,划分为形式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4.按照商事主体经营规模不同,划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5.按照商事主体经营范围不同,划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代理商、保险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
商合伙的种类:普通合伙、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 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的特征: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特殊性2)以营利为目的3)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商行为的特征:1)商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商行为具有营利性3)商行为具有经营性,经营性又称营业性,是指商事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所实施的有计划的、连续不断的、同一种营利性活动。
公司的类型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3.根据公司成立时的基础和对外信用不同,划分为资合公司、信合公司、资合兼信合公司4.根据公司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5.根据公司在管辖和被管辖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6.根据公司资本筹措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不得超过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劳务出资不算,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不实或非货币出资结果?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以资本为基础、信任为纽带的经济实体,股东表决权的多少,取决于其在公司中出资比例的大小、多寡。如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原则性规定。绝对多数权2/3
董事会的特征:1.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2.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领导机关。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的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1.对内经营管理权:决策权、提议权、执行权、人事权和监督权2.对外代表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理的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股权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程序为:1)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法定期限20天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的特征: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2.股份具有均等性3.股份不可再分性4.股份具有可转让性5.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股份发行的原则:1.公平原则2.公正原则3.同股同权原则
股票发行的价格:其发行的价格有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两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的转让:所谓股票的转让是指股票持有人依法将其所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他人,是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1)股票转让的场所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股票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记名股票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转让。此外,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的分散或集中表决权,已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不办理股票转让过户手续。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法律效力。
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通常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回其股份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高级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股东的诉讼权1)股东可依法通过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股份的特征:①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②股份具有均等性③股份不可再分性④股份具有可转让性⑤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的特征:1是证权证券2是有价证券3是流通证券4是要式证券5是风险证券
公积金的用途: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合并的程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依法通知债权人4.合并登记
公司分立: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程序: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后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6条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取回权的特征:1.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所有物行使权力。2.取回权只能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实行。3.取回权人应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4.取回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民法“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只限于取回原物。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1)法律属性不同。股票是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和享有股权的凭证;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与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二者间是债权债务关系。2)法定权利义务不同。持股人有权依法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得股利和剩余财产;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3)期限要求不同。股票是永久性证券,无到期日,一般不允许退股,公司依法回购股份是例外;而债券存在期限,有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分,且到期应还本付息。4)收益性不同。股息收益不稳定,除优先股外一般无固定股息率,投资者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债券收益具有稳定性,持券人到期按预定的利率取得收益。 证券承销的方式:1. 证券代销2.证券包销P209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推荐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收购要约的变更、撤回 (补充: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限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票据的性质:1.绝对性2.设权性3.指示性4.债权性5.金钱性6.无因性7.文义性8.要式性9.流通性10.单纯性
票据的种类:1. 从票据法律规定的角度划分为汇票、本票、支票2. 从票据法学理论角度划分为1.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2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与指示票据3.一般票据与变式票据4.预约票据与委托票据5.银行票据与商业票据6.支付票据与信用票据7.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与空白票据8.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9.国内票据与国际票据 票据行为的特征:1.外在特征(要式性、文义性)2.内在特征(无因性、独立性)
票据权利的特征: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在权力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3.在权利性质上,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在权力行使上,票据权利是一种双重性权利。
票据权利的分类:1.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2.先序票据权利与后序票据权利3.固有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4.形式票据权利与实质票据权利5.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比追索权的权利主体少。
2.产生时间不同。付款请求权产生于到期日,追索权产生于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日。
3.行使次数不同。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即不复存在或被转化,但追索权在某一个非出票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并不消灭,而是转入该债务人手中,其又可以凭此权利向其前手追索。
4.支付金额的数量不同。付款请求权的金额只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额,即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的金额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持票人的利息损失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等有关费用。 《票据法》对各种票据权利规定的消灭时效 汇票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因不行使而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上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因不行使而消灭;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因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各月内因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因不行使而消灭。
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2均摊损失功能3实施补偿功能4监督危险功能5积累资金功能。作用: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家庭的风险管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职能的发挥对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中,人们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保险法的出发点。(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定义及作用,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表现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以及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收益。其重要作用有:①可以排除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②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③在保险上确立保险利益原则,有利于限制保险赔偿额,防止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其必须具备以下认定条件:①利益本身必须符合条件②保险利益必须有特定主体主张③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必须符合要求。3)人身保险的利益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伤残或者死亡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的延续对投保人有经济上的利益。其自身特点:①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的当时存在②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③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二)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影响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应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保险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1)保险合同条款基本上均为保险人预先做成的格式条款2)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度: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三)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其在实践中可分为几种情况:1)单一致损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3)多数原因连续发生致损4)多数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四)损害赔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有四个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4)以直接损失为限
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由保险人预先备制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适用的格式文件,也是投保人要约意思表示与履行告知义务的凭证。2)保险单:指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以证明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3)暂保单:指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4)保险凭证: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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