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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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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2011-06003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是在总结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人大《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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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广泛开展宣传

委各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广泛培训,一是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各区、县(市)建设局、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学习培训。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1、201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初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绿色建筑技术相关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明确意见。

4、新建居住建筑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体型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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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系数、外窗气密性等取值应满足标准要求。

(二)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

1、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必须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材料)。

2、新建建筑采用的外窗的传热系数最大不得超过3.6W/(m2·K),并逐步推行门窗标识制度。

3、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在长沙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对正在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施工现场质量巡查抽检,抽检结果定期报市住建委。

2、在建项目实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比对抽检制度,《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中检测机构意见栏内必须由比对抽检机构签署相关比对抽检意见。

(四)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管

1、检测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4011-2007)进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数据检测。

2、监理单位应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检测数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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