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天津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
复
文号: 证监上字[1997]102号 颁布日期:
1997-11-07 执行日期:1997-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天津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天津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津证办字[1997]76号)和《天津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资配股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02,446,145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3,113,345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34,40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9,198,40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1月1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7.11.07,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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