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租赁合同
甲方(“艺术品”出租方): 身份证件类型与号码: 乙方(“艺术品”租赁方): 身份证件类型与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艺术品/藏品)信息 1、见下表 藏品藏品类别 编号 1 2 3 4 底价(万备注(特征/押金标准(万名称/规格 原作者 元) 瑕疵等) 元) (以下简称藏品)
2、甲方确认上述藏品应为真品(如有相反说明的除外)且有权出租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租金。 二、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共计 天。 三、租金与押金
1、押金标准: 见第一条所列。
押金应于甲方向乙方移交藏品前支付。
2、租赁期限内藏品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支付时间: 年 月 日全额支付给甲方。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发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 ,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6、特殊情形下的租金计算(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1)乙方如提前解除租赁的,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除此之外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租金=实际租赁天数*日租金*120%
日租金定义: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总额除以约定的租赁天数计算。
(2)甲方如提前解除租赁的,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并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除此之外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租金=实际租赁天数*日租金*80%
日租金定义: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总额除以约定的租赁天数计算。 (3)乙方逾期返还藏品的,逾期期间,应按日租金*150%计算租金。 日租金定义: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总额除以约定的租赁天数计算。 四、藏品的交接与保管
1、甲方指定藏品交接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2、乙方指定藏品交接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3、甲方向乙方交付藏品时间: 地点: 4、乙方向甲方返还藏品地点: 5、交接时,双方应核对对方交接人员身份,只允许本合同验证的对方交接人员收取藏品。
6、同时双方交接人员应验明可见瑕疵,并在交接回执中注明。
7、甲方认为乙方的保管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要求乙方立即返还藏品。此时租金应按天折算(计算至乙方返还藏品之日),乙方多交纳部分应退还乙方。 五、损坏赔偿
1、由于艺术品的极端惟一性,乙方在租赁期间须切实提高安保意识,安排专业安保人员全程守卫藏品,并采取妥善防护措施。
2、租赁期间,若藏品发生损坏、损毁、遗失、盗抢等情况,无论人为因素还是意外事故,均系乙方责任。由于艺术品价值的特殊性,一旦发生损害,赔偿将以本合同约定的底价为基准,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不参照或执行常规评估程序。 具体赔偿原则如下:
(1)若藏品被轻微损坏,乙方须向甲方赔偿该藏品底价的百分之十,藏品返还甲方。
(2)若藏品被明显损坏,乙方须向甲方赔偿该藏品底价的百分之五十,藏品返还甲方。
(3)藏品损坏程度超过30%,将被视为完全损毁,乙方应按该藏品底价对甲方进行赔偿。对于受损藏品,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藏品归乙方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的约定处理。
(4)若藏品发生损毁、遗失、盗抢等情况,且在发生该情况后一个月内仍未追回的,乙方须按照该藏品底价向甲方赔偿。赔偿之后该藏品被追回的,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藏品归乙方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的约定处理。 发生上述赔偿情形时,在乙方作出赔偿之前且未归还藏品之前(如为完全损毁或遗失、盗抢、灭失的,则在乙方按底价作出赔偿之前),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并支付租金。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逾期交付的,租期相应延后。逾期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千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十五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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