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文件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
A 说明
. 适用范围
.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述项目的服务采购。 . 定义
. “采购人”系指本次谈判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谈判活动的机构,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 “竞争性谈判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谈判文件。 . “响应文件”系指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第一阶段响应文件和第二阶段响应文件。
. “服务”系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 解释权
. 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即“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合格的投标人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谈判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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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关于联合参与谈判
《谈判邀请函》接受联合参与谈判的: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认定;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内容按主体方认定。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应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关联供应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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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谈判
中小微企业参与谈判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谈判提供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谈判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符合《谈判邀请函》中关于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的规定。 . 合格的服务
.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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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告、更正公告、成交公告、终止公告等与谈判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询问与质疑
. 投标人对谈判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和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下载谈判文件之日或者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质疑书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号)的要求和格式提出,应明确阐述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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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单位将于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谈判文件变更或者影响谈判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 竞争性谈判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 其他
本《谈判须知》的条款如与《谈判邀请函》、《谈判项目要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谈判邀请函》、《谈判项目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竞争性谈判文件说明
.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谈判邀请函; ()谈判项目要求; ()谈判须知; ()合同一般条款;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本项目谈判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 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中文编印。
.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 《谈判项目要求》中实质性条款(加注“★”号)的应答不得出现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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