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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12.01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1 / 2

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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