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台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
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甲供材料帐务处理:
支付甲供材料400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支付工程款600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3、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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