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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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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协调机制

1. 总则

1.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1.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

2.1 职工代表;

2.2 公司行政代表;

2.3 公司工会代表。

2.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2.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

3.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3.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3.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3.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4. 调解程序

4.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6 双方当事人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4.7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4.8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详细记录。同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4.9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都要签字(盖章),并加盖

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

4.10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4.11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5. 调解回避制度

5.1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A.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B.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5.2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6. 附则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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