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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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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部门举报。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纪检部门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处理投诉进行监察。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6月2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湘发改招[2013]9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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